3.1.1 城市建设应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格局,维系生态本底的渗透、滞蓄、蒸发(腾)、径流等水文特征的原真性,在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中应保证建设用地与雨洪调蓄空间的蓄排平衡。
3.1.2 海绵城市建设应按水系流域规划管控片区,并应综合分析城市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等多重需求,提出合理的目标和指标,包括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
3.1.3 海绵城市建设应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理念,因地制宜,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各类措施。
3.1.4 海绵城市建设应科学划分排水分区,明确竖向管控要求,合理设计海绵设施及排水设施。
3.1.5 海绵城市建设应进行系统化设计,并遵循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经济有效、方便易行的原则。
3.1.6 海绵城市建设包括源头减排海绵设施系统、城镇排水管渠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等海绵措施和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建设,以实现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水资源、水文化目标。
3.1.7 海绵城市建设应对具有储存、削减雨水径流,拦截径流污染功能的源头减排海绵设施提出平面布局和规模的需求,城镇排水管渠系统和排涝除险控制系统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和建设情况协调统一布置。
3.1.8 海绵城市建设应对城市、区或地区的具体流域开展城市暴雨控制规划、设计及运行的系统研究,合理确定需控制的水质、径流总量、径流峰值、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河道保护、内涝、洪水等目标值。
3.1.9 省级开发建设规划时应对跨市河、湖及海等水体区域包括湿地、泛洪区、河口、滩涂、沙丘、堰洲岛、珊瑚礁、鱼类和野生动物及其生境开展资源规划。
3.1.10 城市应对汇水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实施排水接驳许可证管理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3.1.11 内涝、峰值流量和水质控制水平应通过以下三种准则界定绩效:(1)污染物去除效率;(2)峰值流量控制效率;(3)内涝控制标准。
3.1.12 省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设计降雨量的对应关系应按附录表A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