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制定相应的运营维护管理制度、设施和设备保养手册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定期修订。
8.1.2 城市公共项目的海绵设施应由城市道路、排水、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监管。其他海绵设施,应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8.1.3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设有专职运营维护和管理人员,各岗位运营维护和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
8.1.4 上岗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在雨季来临前和雨季期间,应加强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营。
8.1.5 应建立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库,通过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科学维护与管理。
8.2绿色海绵系统运营维护
建筑与小区
8.2.1 应建立建筑与小区绿色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监测手段,并定期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8.2.2 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严禁擅自拆除、关闭、改建绿色海绵设施。
8.2.3 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维的应急预案,对有水质净化要求的海绵设施的处理进出水水质超标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8.2.4 建筑与小区的绿色海绵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宜对设施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
8.2.5 应定期对绿色海绵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在雨季来临前应对绿色海绵设施进行清洁和保养,并在雨季定期对工程各部分的运营状态进行观测检查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营。
8.2.6 雨水入渗、收集、输送、储存、处理与回用系统应定时清扫、清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8.2.7 在有台风、暴雨等灾害性气候来临之前,应临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保证各类绿色海绵设施在灾害性气候发生期间能够安全运营。
8.2.8 严禁向雨水口倾倒垃圾和生活污废水。
8.2.9 雨水利用设施中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应保持明显和完整,严禁擅自移动、涂抹、修改雨水回用管道和用水点标记,雨水利用设施处理水质应进行定期检测。
8.2.10 用于雨水消纳的绿地、水景应根据季节变化进行养护,应对暴雨后残留的垃圾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