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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4/223771 作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导读:为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监管,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行为,提升运营管理能力,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我厅编制了《青海省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建城〔2021〕160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市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监管,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行为,提升运营管理能力,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我厅编制了《青海省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

青海省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监管,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行为,提升运营管理能力,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县城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填埋场,是指符合环保要求,用于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有阻止生活垃圾渗滤液渗漏的人工防渗装置,有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和填埋气体进行控制、处理或预处理的设施设备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地。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贯彻落实本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检查和监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或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管理和安全规范运营。

第五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场区运行管理

第六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场区道路应满足垃圾运载力和安全需要,保持道路畅通、设施完整、运载秩序良好。场区道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进出场区主要路口应设置规范醒目的交通标志、标识。专用道路应设置醒目车辆限速告示牌;

(二)场区主要道路及两侧应进行必要的美化和绿化,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环境干净、道路平坦整洁;

(三)场区专用道路应及时清理残留、抛洒垃圾,保持卫生平整。满足垃圾倾卸和填埋作业而铺设的延伸性简易道路应进行碾压、夯实,确保车辆顺利通行。

第七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应设置管理用房及停车场地,配备必要的挖掘、推平、压实、 覆盖等机械设备和消防、消毒、防臭、灭蚊蝇、灭鼠及特殊防护设施。

第八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规范称重计量、消毒灭蝇、环境监测、覆土压实等台帐资料管理。

第九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重视环境建设,强化管理秩序,禁止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保持场区整洁卫生、美观文明。

第十条 严禁以下垃圾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一)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垃圾;

(二)秸杆、农用废弃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及装潢建筑垃圾;

(三)无毒无害的特种垃圾(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它城乡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等。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设置的消防器材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2005 )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降低标准。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气体导排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主动导出并采用火炬法收集燃烧处理。已封场且未达到安全稳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第十三条 填埋区防渗系统应具备渗滤液收集设施,导流 层、盲沟、集液池、泵房等部位也应根据建(构)筑结构,设置相应设施。渗滤液应及时进行达标规范稳定处理。渗滤液收集池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防止人畜坠入、淹亡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区排水设施应完好畅通。大雨和暴雨期间,应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巡查排水系统的排水情况,发现设施损坏或堵塞应及时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填埋区及其他蚊蝇密集区应定期进行消杀,定期 对全场的蚊蝇、鼠类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危害程度和消杀效率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第三章 填埋作业管理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重视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引导和督促全体人员熟悉填埋作业要求及安全知识。场区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技术指标及填埋气体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填埋区应根据地形制定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 划,分周期制定填埋作业方案,设置库区编号,规范作业标准, 统筹工作调度,并采取有效的雨污分流措施,加强填埋区的日常工作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填埋区填埋面应采用分单元、分层作业的方法。单元作业应按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覆盖、再压实的工序进行。每道工序应规范、完整。每层垃圾摊铺厚度应根据填埋作业设备的压实性能、压实次数及生活垃圾的可压缩性确定,厚度不宜超过1500px。

第十九条 填埋单元内的垃圾高度不得大于4m,作业宽度宜按填埋作业设备的宽度及高峰期同时作业的车辆数确定,作业坡度不得大于1:3,垃圾压实密度应大于600kg/m³。

第二十条 每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覆土,防止臭气扩散和 蚊蝇孳生。覆盖方式可采用土覆盖或膜覆盖方式进行。土覆盖层厚度不得低于625px,并压实平整,膜厚度不得低于0.75mm,

以达到阻隔臭气、防止大量雨水渗入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填埋区要加强场区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备足垫层和覆盖材料,保证填埋作业全天候、无间断运行。

第二十二条 填埋作业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应系统、规范。生 产作业量、设备投放量以及材料消耗等,应逐一登记;垃圾处置措施、渗滤液处理情况、周边环境及地下水水质监测等情况,应由专业人员统一收集整理; 各班组和各工种填报的日报和月报等资料,应根据管理要求,及时装订造册,确保资料完整。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责任制度和检查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对 作业区进行分类检查,实施奖惩措施,确保作业质量。

第四章 场地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制定安全管理措施,重视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定期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建章立制。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立以下制度:一是安全例会制度;二是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四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五是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知识培训。运营单位或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通过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法制观念,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场区安全生产工作。新员工到场时必须先接受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加强值班检查制度,对场区过往车辆和人员应 实施有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一)检验人员应对环卫垃圾运输车实行随机抽查;对其它单位的自运车辆,应实施逐车检查;

(二)全程跟踪监督垃圾运输车辆的倾倒过程,如发现有毒有害垃圾,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其立即退场,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对易燃、易爆和危险作业部位应加强重点巡查,严禁 带火种车辆进入场区;严禁在作业区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区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和警示标志;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外来车辆和人员随便进出场区。

第二十七条 开展生活垃圾监测检查和场地气体检测,加强场区和内设建(构)筑物内的甲烷气体含量检测,密切关注数据变化。高温或无风天气,应适当增加监测点和监测次数,保持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加强场区消杀工作的日常管理。消杀人员进行 药物配备和喷洒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具,并严格按照药物喷洒作业规程进行作业,药品使用和管理应规范,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挪用消杀药品,确保安全。

(一)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用产品许可证、检验合格证齐全的消杀药品,严禁私自勾兑、稀释“三无”产品。使用敌敌畏等剧毒类药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二)开展相应作业时必须佩带相应的防护工具,包括防护眼镜、防护面罩、防护衣物、防护鞋、橡胶防护手套等;

(三)每周应例行检查各类消杀药品的存放容器、使用设备等是否有泄露、喷溅等现象,如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刻进行维修或更换。进行维修或更换时,需确保无滴漏或喷溅,并且有两人同时工作,严禁单独进行操作;

(四)当工作人员受到伤害时,应按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应逐级落实消防责任制和预防工作措施,加强场区消防管理。消防器材应固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三十条 场区内作业机械的使用与维护应定人、定岗、 定责,操作规程和调遣手续应统一、规范,严禁酒后或疲劳作业。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时,运营单位或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车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章 环境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定期检测防渗衬层系统和渗滤液导排系统,保证正常运行。定期检测地下水水质,定期监测填埋场产生的污水和填埋气,适时进行场界恶臭污染物监测。监测技术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环境卫生部门。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监测每季度至少一次;渗滤液监测每季度至少一次;填埋气体随时采样监测;地下水监测按丰、平、枯水期每年不得少于四次;苍蝇密度的监测每月不少于2次,消杀灭蝇(蚊)按规定开展。环境监测报告应按月、季度、年逐一分类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分类设立年度控制达标目标。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制定紧急事件、疫区生活垃圾处理和雨雪天气生活垃圾处理等应急预案,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生活垃圾填埋作业工作机制。

第六章 渗滤液处理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安全生产及运行管理,严格执行《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213-2016》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企业,要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渗滤液处理后出水水质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表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出水水质指标如下表所示:

序号

控制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1

色度(稀释倍数)

≤40mg/L

2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mg/L

3

生化需氧量BOD5

≤30mg/L

4

悬浮物SS

≤30mg/L

5

氨氮NH4-N

≤25mg/L

6

总氮TN

≤40mg/L

7

总磷

≤3mg/L

8

粪大肠菌群数

≤10000个/L

9

总汞

≤0.001mg/L

10

总镉

≤0.01mg/L

11

总铬

≤0.1mg/L

12

六价铬

≤0.05mg/L

13

总砷

≤0.1mg/L

14

总铅

≤0.1mg/L

第七章 封场作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高度达到设计标高后,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等规范要求实施封场建设。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批准使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须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八章 机构、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20〕101号)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保障运营经费投入,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配齐场区内设施设备,保障生活垃圾填埋场有序运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生活垃圾场运营采取市场化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问 责

第四十条 问责对象为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主要领导、企业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各运营单位或企业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高,不服从大局,不履行应尽职责,工作推诿扯皮,工作滞后,不主动履行运营单位或企业主体责任的;

(二)在生活垃圾处置工作中导致发生重大污染环境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

(三)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督察检查或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经两次督察检查或督办指出问题仍不按要求整改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对领导批示、督察反馈、群众投诉反映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的相关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五)对生活垃圾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不能发挥效用的;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问责方式包括:责令整改、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

(一)责令整改。对督察检查指出问题整改落实进度缓慢的, 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限期整改;

(二)约谈。对同一问题下发督办或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两次整改落实不彻底,对其主要领导或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约谈;

(三)行政处罚。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营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也可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其他问责方式。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月8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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