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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04/223894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导读: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2022〕55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有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呼伦贝尔市(含满洲里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含二连浩特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等8个盟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呼和浩特市(含和林格尔新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和乌兰察布市等4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原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级资质在有效期届满前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修改后的《规定》重新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其中,原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级资质有效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如需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须于2022年4月30日前按照修改后的《规定》重新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未重新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在2019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公告作废,不再履行注销程序。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变更事项仍按照《关于下放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事项的通知》(内建房〔2014〕60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2022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已有资质类别

和等级


本次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专 业 管 理 技 术 人 员 名 单

1


2


3


4


5


6


申请企业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申请时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上填报的所有信息和上传的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接受行政审批部门的事后核查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愿意承担由于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送  达  方  式

资质审核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如需送达相关文书,可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方式送达申请企业:

1.直接送达(领取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窗口)

2.邮寄送达(通信地址:                                  )

3.电子送达(电子邮箱:                                   )

审核过程中如地址或邮箱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审核机关,如果提供的地址或邮箱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或邮箱,使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申请企业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送达地址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申  请  企  业  承  诺


1.自愿按照“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

2.已满足资质申报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已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

4.“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名单”中所列人员均已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5.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次申请填报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审批系统人员库统一管理,其余人员由企业自行管理。

6.原依法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本次申请通过后自动失效,不再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单位法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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