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下发《调整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防控措施费。
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消杀等费用,不包括出现疫情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封闭管理状态下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通知明确,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施工降效、窝工以及施工单位应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费用。
因人工短缺、交通运输不便等原因造成的人工成本和材料价格上涨,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单位人员滞留、隔离、食宿以及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停滞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后,协商合理分担。
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宜采取成本加酬金模式确定工程造价。使用统一计价依据计价的,人工单价在省市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材料设备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同时应计取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及时发布定额人工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信息价格更新频率。要研究制定本地区施工降效、窝工、赶工费用计取办法和应急抢建项目人工费上浮比例,降低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同时,各市要把疫情防控要求纳入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日常监管范围,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疫情防控费用计取、价格风险分担等进行重点监管,对未保障防控费用的建设单位和不落实防控措施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和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