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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2/05/093738 作者: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在我省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在我省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经自主申报、初步遴选、综合审核,确定金溪县、龙南市、庐山市、修水县、永丰县5个市、县作为第二批省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

历史建筑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和宝贵的文化资源,是传承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通过开展省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活化利用经验,有利于更多历史建筑留下来、活起来、传开来,有利于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新模式和新机制,走出一条既符合当地实际,又彰显地方特色的保护与发展之路。

 二、试点任务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为期一年,试点期至2023年6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细化标准,界定对象。各试点市、县要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细化本地历史建筑确定标准,注重将近现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以来有代表性的建设成果纳入普查确定对象范围,丰富历史建筑内涵和类型,全方位展现当地历史文化。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试点市、县要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组织开展历史建筑资源普查,扩展普查空间范围、对象类型和时间跨度,全面梳理和摸清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建筑资源家底,建立完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落实责任,强化保护。各试点市、县要加快完成历史建筑标志牌设立、测绘建档工作,留存保护对象身份信息。加强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历史建筑保护,做到预防性保护与抢救性保护并重。推进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全过程管理,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分类型、分地域建立项目准入正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四)注重统筹,协同推进。结合城市高质量发展、城市更新、城市功能品质提升、美丽乡镇建设工作,协同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支持和鼓励在保护外观风貌、典型构件基础上,赋予历史建筑当代功能,与老百姓生活有机融合。结合地方自然环境和建筑特点,深入研究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重点难点,破解技术瓶颈。指导建立工匠队伍,举办传统建筑建造技艺培训,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提供人才保障。

(五)建立机制,长效长治。健全保护管理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力量。推动多方参与,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政府保护资金投入,鼓励多元投资主体、社会力量和居民参与历史建筑保护投入和经营。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历史建筑违法破坏行为。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压实保护工作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各试点市、县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推进机制,科学谋划、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试点市、县要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保障措施。实施方案经政府同意后,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6月1日前报送我厅。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市、县要注重工作创新,积极培育和挖掘试点工作经验,及时梳理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向我厅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文章来源: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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