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22〕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担当作为、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督查激励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积极探索科技创新的有效路径和模式,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突出、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贡献突出、创新创业氛围良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平高,对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获批国家、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的市县,在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二、对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县,在科技创新发展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上给以定向支持。(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三、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对绩效突出且已认定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申报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上给予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四、对规模和效益、产业优化升级和集群发展、创新能力和创业活跃度、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园区发展环境等方面年度考核优秀、良好的产业园区,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五、对大力培育发展地区特色产业、促进制造业创新转型、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的市县,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创建、技术改造升级、龙头骨干企业培育等试点示范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
六、对加大中小微企业主体培育、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成绩突出的市县,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对实施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新增年化担保额同比增长较大或年化担保费率下降明显的市县,在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
七、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县,优先纳入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监管等试点地区。(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八、对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改革创新成效明显的市县,在地方标准申报和省级标准化试点、质量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国家和省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规划布局、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帮扶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九、对耕地保护工作突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闲置土地比例低且用地需求量大、土地利用秩序良好(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小)的市县,在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给予奖励支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组织实施)
十、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建后管护效果好、完成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任务的市县,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
十一、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前5名的市县,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实施)
十二、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中,财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为“好”的市县,在分配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三、对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成效明显的市县(园区),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四、对获得“美丽农村路”示范路项目的市县,在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
十五、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称号的市县,在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
十六、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情况好、中央及省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好的市县,在优先申报、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省水务厅组织实施)
十七、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十八、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广成效好、推动企业成功上市的市县(园区),支持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申报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力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实施)
十九、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二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市县(区),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组织实施)
二十一、对河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河长制考核排名靠前的市县,在水利发展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省水务厅组织实施)
二十二、对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联体(医共体)建设、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在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二十三、对就业核心指标完成情况好、乡村振兴就业帮扶成效显著的市县,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二十四、对“一市(县)两校一园”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和实施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在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奖励支持。(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二十五、对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推进产教融合、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培育省级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打造专业化职业院校校长及师资队伍等方面力度大、措施实,投入保障有力、发展环境优越的市县,在职业教育改革试点、省级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及优质专业(群)、实训基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二十六、对污染防治攻坚战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市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生态环境类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
二十七、对新一轮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标牌规范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效果好的市县,在外语标识标牌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奖励支持。(省外办组织实施)
二十八、对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大、增幅高、成效明显,以及受到国务院督查表彰的市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业务处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立功授奖。(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九、对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积极做好重大决策部署督查落实工作,注重优化督查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网上督查室”平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地区,下一年度省政府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
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做好本地组织落实督查激励措施的各项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增强激励效果。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统筹协调、审核把关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或在审计、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突出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市县(园区),在相关激励措施中不予表扬激励。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将督查激励结果与绩效考核工作挂钩,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县市(园区),将按绩效考核有关规定予以加分,督查激励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
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并于2022年5月10日前报省政府督查室。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