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建房市〔2022〕156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便企利民政务服务效率,经研究决定,对《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企业异地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废止,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异地注册房地产企业在我区开展业务的,不再要求必须获得《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企业备案证书》,改为在藏经营登记制。
二、相关企业填报《房地产企业在藏经营登记表》,并录入(房地产)企业信息管理平台,由我厅开具《在藏经营登记函》即可。
三、根据《关于开展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藏建房市〔2021〕233号)要求,区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区内营销的,以及区内注册企业跨地(市)经营的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房地产企业在藏经营登记表
2.区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内营销登记表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