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22〕9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0号)精神,2019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多部门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实施方案》,择优选择5家保险机构以共保体方式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以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通过三年试点,累计为建筑业企业释放保证金44.70亿元,理赔9起,理赔金额2324.4万元,切实减轻了建筑企业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目前试点期限以满,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持续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本省或在我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配备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投保企业可择优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鼓励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的,应将共保协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规范保险机构行为。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保险业风险管控职能,使用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行业性条款和费率,成立专业风险管理团队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建立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实行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理赔案,应成立专业队伍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索赔事项,及时快速理赔。要设立保险服务平台,发挥网络投保优势,提高投保效率,提升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受理、咨询、理赔等服务水平。
三、强化行业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与人社、政务服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对于投保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函等情况,计入不良行为记录。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开展建设工程政策法规培训、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方式,提高企业运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认知与能力,努力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多元化工程担保体系。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