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形式是抵扣降税,实质是规范发展,迫使企业借助税改的东风加强精细化管理。
在“营改增”大背景下,税的变化势必会带来造价的变化,每一步的纳税抵税均会对广义的成本产生影响。
因此,“营改增”对工程项目成本的影响,一方面有助于相关企业合理编制造价,提高造价管理水平,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有助于施工企业积极应对改革带来的挑战。
“营改增”背景下,从5个角度控制成本,针对成本难题进行决策
(1)投标报价计税方式选择
将一般计税法的系数调整法和实际退减法以及简易计税法运用到实例中,按照三种不同计税方法,计算得到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
对比分析可以看出针对钢筋项目,在能充分冲抵进项税的情况下,按一般计税法的实际退税额度计价情况下总价最低,按简易计税法则所缴纳的税费最低,但综合考虑进项税抵扣因素后,实际退减法计价情况下反而能获得额外的抵扣税额。
因此,建议施工企业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尽可能,另外在一个工程中存在多种抵扣额度不同的项目时,就需按以上模式分别测算,综合分析最优报价组合。
(2)劳务分包
企业用工主要有企业自有员工、劳务分包、劳务派遣、清包工的形式,而自有人工在“营改增”后不发生变化,当采用劳务分包时可以产生进项抵扣,此时根据纳税人的性质不同,对劳务分包商的选择如下:
劳务分包商A和劳务分包商B的抵扣率分别为11%和3%时,相对A提出的价格而言,劳务分包商B只有提供大于7.95%的价格折扣,才具有竞争力,有可能被选择。
随着改革的适应,建筑施工企业会逐渐倾向于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税率相比之前能下降0.09%。
(3)材料采购及供应商选择
1)针对材料采购问题:主要材料占工程造价的比重相当大,对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做好筹划工作是有效控制成本的关键问题。
“营改增”对材料成本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材料原价与运杂费的计税税率不同,根据现行的“营改增”相关文件,材料单价采用的是除税价格,所缴纳的增值税是能抵扣进项税的,原则上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需要控制每个环节尽可能的规范化管理。
在充分进行进项抵扣的情形下,与“营改增”前的材料单价相比,降低率可达到13.58%。
2)针对“甲供材”问题:“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乙双方应在合同中规定好“甲供材”的处理方式,乙方自由选择计税方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利润更大,一般计税方法更好。
3)针对供应商问题:当供应商可提供专票时,对于可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钢筋水泥等原材料、机械设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供应商,价格优惠临界点为86.80%;对于可提供11%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交通运输、不动产租赁、劳务分包的供应商,价格优惠临界点为92.05%;
对于可提供6%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设计、勘察、咨询等服务的供应商,价格优惠临界点为96.88%;建筑业主要原材料如开采砂、土、石等的小规模供应商,可提供代开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从两种渠道采购均可。
(4)机械使用问题
1)机械设备合同价款的支付:设备的选择有新购和租赁两种方式。
若使用分期付清,在“营改增”后会出现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合同价不一致的情况,建立了供应商与采购方之间的补偿机制。
2)购买与租赁方式的选择: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类型,建立了决策模型,从而确定设备的购买与租赁方式。
若供应商提供“一票制”发票,那么购买设备原价为租赁设备费用的0.962倍时,两种方式一样合算;若供应商提供“两票制”发票,系数为0.967。
3)租赁方式有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可供选择。在融资性售后回租过程中,每年年末所缴纳租金中可以6%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将每年成本、收益折算到第一年年初的净现金流量NPV,发现NPV大于0,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使用旧设备从事项目的施工承包方案可行,且十分利于激活资金流。
(5)经营管理模式
1)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困难等问题,企业内部应积极开展对财务、管理、采购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票据规范化管理,确保专项发票能及时取得。
2)建筑企业应加强对承包商、供应商和分包商的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模式,筛选出长期合作且有资质信誉的伙伴。
3)建筑企业内部适当增加技术及装备的投入来替代部分劳动力,合理筹划机械设备的更新使用时间,提高其科技能力和企业的运营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