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五方责任主体以及碎片化的设计咨询服务中,包含了工程师、测量师、建筑师、造价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多种职业分工和专家角色,这些专业分工的相关管理和组织方式,尤其是建筑师与咨询工程师的统合者角色的争论,是大家讨论的重点。 从历史发展来看,近代英国的工业革命极大地改变了建筑物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促使建筑行业内的技术和分工不断细化,技术、机械及其操控者——工程师成为建筑工程中重要的力量。工程师源于军队,最初特指军队中专门负责具有技术含量工作的人员,即工兵。18世纪末欧洲城市开始兴建民用的道路、灯塔、卫生及供水系统等土木工程,依然是由隶属于军队的工程师完成的。英国在工业革命之后大量应用机械技术和蒸汽机,促进了采煤、纺织、机械制造、化工等行业的巨大发展,相应产生了一批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民用工程师。 英国工业革命之后建筑行业首先是测绘师独立出来,1792年成立了测绘师俱乐部,1869年成立了测绘师协会,1930年改为特许测绘师学会(ICS),1946年成为皇家特许测绘师学会(RICS)。 随后是土木工程师的分离:1771年土木工程师工会成立,1818年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ICE)成立,并于1828年受到皇家宪章特许,土木工程正式成为一个职业。 建筑师始于1791年成立的英国的建筑师俱乐部,世界上第一个建筑师职业团体——英国建筑师学会(the Institute of British Architects in London/IBA)于1834年在伦敦成立。1837年学会得到国家的正式批准,1866年成为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oyal Institute of British Architects/RIBA)。 1860年RIBA出版了建筑师服务合同。1872年RIBA作为在职业行为准则的《签约条件》(Conditions of Engagement)中对建筑师的职责和权力进行了明确的限定:“接受业主的指导,准备设计方案;通过所需工程量的立方数或其他做出恰当的估价;提交建造申请或其它许可证、以及城市规划、细则或其它许可;绘制施工图、施工说明书或其它细节,如从一个独立的估料师那里获取工程量预算清单所必须的细节,或以招标建造为目的的投标者推荐及合同准备细节;提名并指导咨询顾问(若有)准备并提供给承包商使用;两套所有图纸、施工说明书和其他一些细节,以及恰当进行工程所需的进一步细节;提供《签约条件》中规定的一般监督;发放付款许可;以及验证账目……”。 1927年,我国在上海成立中国建筑师学会时,就与英美等国同步全面导入了职业建筑师体制。中国第一代本土建筑师吕彦直的南京中山陵、广州中山堂都是采用了这种设计+合同管理的职业建筑师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38年中华民国的《建筑法》明确了实行国际通行的职业建筑师制度,建筑师作为业主代表、技术专家、政府建筑法规监管人,获得了设计、报批、督造的垄断权,这种方式一直延续到今天的我国台湾地区。 咨询工程师,其名称和在我国被广泛接受,应该源自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FIDIC,菲迪克)。1913年,欧洲的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成立了FIDIC,采用了咨询工程师(Consulting Engineer)的泛指名称,以淡化工程领域的专业区别。1957年,FIDIC以英国土木工程学会ICE的合同为蓝本,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称“红皮书”),后经过不断修订,并吸收了美国建筑师学会AIA合同的很多内容,并为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许多国家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成为广为国际组织承认的国际工程的标准合同条件。2015年,我国住建部公布的最新设计和施工合同范本就是以FIDCI的白皮书和红皮书为基础编制的。国际建筑师协会UIA也正在筹划采用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Client/Consulant Model Services Agreement,通称“FIDIC白皮书”)作为世界建筑师服务合同的通用范本。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在首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采用了FIDIC合同条件进行工程招标和建设。根据当时在二滩水电站、鲁布革水电站等建设工程成功经验,推出了以项目工期、质量、造价“三控制”为目标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改革并创立了监理工程师制度。咨询工程师是根据FIDIC红皮书的要求设置的,其主要职责是作为建筑师(主导专业的设计总师)的现场代表,负责建设过程的合同管理(业主与承包商的建设合同),进行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控制和项目协调,负责监理承包商对建设合同的执行情况和业主对承包商的支付、变更及索赔等相关事宜。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英国和原英联邦地区、殖民地(包括新加坡、我国香港等),一直坚持广义的建筑观念,即建筑不仅包括房屋建筑,还包括土木工程、道路桥梁、工厂设备等所有建设工程。英国土木工程学会ICE合同是以所有建设工程为对象编制的,因此FIDIC合同从一开始就是继承了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师(主导工艺的设计总师)观念的,这是理解FIDIC合同的基础。 我国大陆地区自1950年代开始学习苏联后,采用国家计划、业主自营的工程组织模式,废除了20世纪30年代已在我国实行的职业建筑师体制,因此对FIDIC条款中的咨询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产生了误读,误解为需要单独设置独立的监督管理工地的监理工程师。“监理”一词最早见于日本建筑界,日本建筑设计事务所的法定业务内容就是“设计、监理”两项;监理的英文为Supervision,也正是美国建筑师协会(AIA)规定的建筑师的基本职能之一。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没有理解建筑师制度语境而产生的误读,导致我国草创了一个国际工程界和学术界都没有的监理工程师行业。 因此,从FIDIC等提倡的咨询工程师制度中可以看出,其核心就是建筑工程的建筑师负责制的另一种表述,都是强调设计主导的专业总设计师负责制。由于建筑师作为建筑工程的主导专业的设计总师,天然具有工程定义的优势和专业优势,因此,设计与管理的整合、平衡、制衡就成为每个项目团队中重要的职责。 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是其中负有主体责任的三方。建筑师在建筑工程中作为第三方,承担着三个角色和责任: 一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方要求的环境品质和限定的资源条件下,制定建筑的空间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通过设计图纸与计算书、技术规格书等文件方式,向施工者准确传达并监督、协调其实施过程,以达到建设方的对品质、造价、进度等要求。 二是作为建设方的委托代理人。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作为建设方的授权代理人,代理建设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的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事宜,代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协议约定等有关规定和约定赋予的审核权、审定权,建筑师有权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安装以及成本、质量、工期、进度款支付、竣工、验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具体实施单位履行咨询、指导、监督,协调、督促等技术管理权限,建筑师的签字认可视同为委托人的签字认可。 三是作为政府建筑技术法规执行的监督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建筑师作为政府授权、拥有专业资格的注册人士,保证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施工全过程均满足政府相关的技术法规(法律、规整、规范、强制技术标准等)要求,并依法完成报建、开工、竣工等行政许可手续的告知承诺制审查,对相关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健康、环境友好等公众责任。 这里所说的建筑师,通常并不是指一个人或建筑学一个专业,而是指以建筑师为核心并由建筑师统合的设计咨询团队(设计咨询企业、设计单位),是建筑项目的设计咨询方或技术顾问方。在横向上,包括建筑、结构、设备、电气、经济(造价)、室内、景观、照明、幕墙、规划、策划、投资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所有相关的专业、专项设计与咨询;在纵向上,涵盖了从投资决策、规划、策划、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造、运营维护的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一般是一个以主导专业或龙头专业(房屋建筑中的建筑学、工业建筑中的工艺学、土木工程中的结构学)的设计负责人(设计总师)为主导的、多专业多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团队。主导专业的设计总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建筑师的责任,其他各专业、各层级技术人员作为建筑师的代表向其负责,服务于整个项目。 国际建筑师协会(UIA,以下简称“国际建协”)在1999年北京第21届代表大会通过了“国际建筑师协会关于建筑实践中职业主义的推荐国际标准”,规定了建筑师的服务内容为建筑学实践,说明建筑师的工作不仅限于设计咨询:“建筑学实践包括提供城镇规划以及一栋或一群建筑的设计、建造、扩建、保护、重建或改建等方面的服务。这些专业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城市设计,提供前期研究、设计、模型、图纸、说明书及技术文件,对其他专业(咨询顾问工程师、城市规划师、景观建筑师和其他专业咨询顾问师等)编制的技术文件作应有的恰当协调,以及提供建筑经济、合同管理、施工监督与项目管理等服务。” 国际建协规定的建筑师的核心服务范围包括: 项目管理:项目小组的管理;进度计划;项目成本控制;业主审批处理;政府审批程序;咨询师和工程师的协调;使用后评价。 调研和策划:场地分析;目标和条件确定;概念规划。 施工成本控制:施工成本预算;工程造价评估;施工成本控制。 设计:要求确认;施工图文件制作;设计展示。 采购:招标选择;处理施工采购流程;协助签署施工合同。 合同管理:施工管理配合;解释设计意图,审核上报文件;现场观察、检查、报告;变更通知单和现场建筑师指令。 维护和运行规划:物业管理支持;维护计划;使用后检查。 从上述建筑师服务的核心内容来看,项目管理、投资控制、策划、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我国目前主要是工程监理)都是重要的服务内容。在设计、采购、建造的全过程中,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工程设计是三个贯穿全程的核心服务,分别与功能、投资、进度、组织协调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建筑师及其团队应该掌握这三项核心能力,但是现实中一般不可能是一个人能够完整掌握这些能力,一般建筑工程的设计工作会有项目经理、建筑师(设计总师)两个角色分别负责技术与管理工作,类似制片人与导演的角色。同时,设计总师由于专业技能和分工的不同,会分为方案设计、效果设计和技术设计两类工作,还会分为设计总监(艺术总监,负责功能设计与效果呈现)、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实现和符合法规)。建筑师负责制(设计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管理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 由于出现分工,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问题:设计方是项目经理负责还是签章建筑师、工程主持人负责?这个问题在我国实行五方责任主体时就出现过争论,当然,对技术负责的只能是设计总师,但是设计总师是应服从项目经理的资源调配职能还是项目经理应作为设计总师的管理助手?负责设计和负责管理的两方是一个人、两个人还是两个公司?在出现争执和抉择时,建筑师和项目经理谁具有最后的决定权?设计与管理到底谁应该具有主导权?因此,全过程工程咨询就有了设计主导的建筑师负责制和管理主导的“1+N”模式(1为项目管理、N为其他设计咨询服务)的争论,也就有了建筑师与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统合权的争论。 从建筑工程来看,设计既处在产业链前端,又贯穿整个产业链,是对建筑工程的精准定义和虚拟建造阶段,是后续所有工作和成果的检验标准。因此,设计方具有专业优势和掌握核心的集成、定义权力,具有掌控全局、全过程的天然优势和通过设计定义掌控工程项目品质目标的巨大能力。我国商务部成套援外工程中采用的P+C模式,就是以国际通行的建筑师负责制、FIIDC白皮书模式为基础,在海外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但是建筑师或设计总师的这种专业和地位优势,并不一定就能转化为全程管理的掌控权力,因为工程设计的专业性也必然带来专业的局限性,建筑师天然也会带来对功能、造型的敏感和对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忽视,以及通过项目管理手段全面实现项目施工质量、成本、进度目标能力的缺失。 反之,项目管理方、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的知识框架下,紧盯着项目的最终价值目标和项目的实施过程,抛开各种专业视角的束缚,在项目目标的总控框架下灵活调配资源,为各个专业划定工作范围和边界并在实施过程中动态调整,在复杂性高的项目中取得了大量实践成果。 建筑工程的项目属性,使其具有一次性任务、临时性组织、渐进明晰过程,使得项目实施具有巨大的风险性。项目管理是根据项目的特点集成运用了一系列的管理学成果和工具,主要有2个工具、2个规则:科学管理的横向工作分解工具(WBS),任务、目标、成本、时间、风险等都可分解和标准化;全面质量管理的纵向PDCA循环(计划–执行–监控–调整);给予价值链、供应链、流程再造等理论的目标价值和资源约束导向,即项目管理的“三控两管一协调”;组织管理、信息管理的命令链和树状结构,保证决策的多目标统一。 工程组织模式之争,本质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地位之争、领导权之争,衡量标准只能是项目类型、项目利益最大化以及参建方的技术与管理能力。从建筑工程组织模式发展的历史和内在逻辑来看,设计与管理结合才能创造项目的最高价值,不论是设计主导下的管理辅助还是管理框架下的设计实现,是今天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争论焦点,也可以说是设计主导还是项目管理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模式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