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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3/133534 作者: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导读: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粤府令第 288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佛府〔2013〕10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法定职责,制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城市建设等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下列事项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制定全市住建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或重要专
项规划;
(二)制定涉及全市住建系统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
(三)提交市政府的住建方面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项。

第四条 人事任命、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住建系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局机关有关科室或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作为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等工作。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于每年根据市司法局来文要求向局机关有关科室、下属各单位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说明决策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和依据、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因工作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在目录中调整、公布。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依据、政策解读、条文注释、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业务骨干或行业专家进行调查研究,在全面梳理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后初拟决策草案,确保草案依法依规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就事项涉及的内容向其他相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对社会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 30 日。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听证: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决策草案存在较大分歧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四)确因工作需要认为需要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专家、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对专家论证的意见形成论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决
策承办机构应当在作出决策前进行风险评估并结合政法、网信等部门要求做好维稳、舆情的应对预案储备工作。

第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就下列事项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依法履行公众参与、组织听证会和风险评估等程序;
(四)是否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损害的权利人的利益给予有保障;
(五)政策法规科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科可以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务会议及局党组会讨论。

第十八条 修改完善后的草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局务会议及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

第十九条 局主要领导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办公室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集体讨论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并如实载明不同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牵头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局机关有关科室、下属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实施、谁评估”的原则,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重大修改的,应当同时提出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方案,依照本细则规定,由决策评估单位提交局务会议及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应当使用文字和电子设备等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粤府令第 288 号)《佛
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佛府〔2013〕105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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