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将《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2号),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联合测绘是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实施“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条 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应具备工程测量(包括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子项)和不动产测绘(包括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子项)专业资质。
(二)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承接联合测绘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与能力,以及相应的办公场所和驻场技术人员。
(四)两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严重失信信息记录,且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况。
第四条 鼓励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单位进驻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第五条 联合测绘项目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进行,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次性委托一家测绘单位提供联合测绘服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应按照本地区联合测绘合同范本格式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明确测量业务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工作时限以及提交的成果要求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测绘单位不得将联合测绘项目分包、转包。
第七条 联合测绘项目应当先设计后生产,要科学编制项目设计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人员、工具、工序,明确作业依据和技术要求,原则上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就进行生产。联合测绘执行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标准依据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 测绘单位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 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等规定,对联合测绘成果进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并形成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联合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第九条 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联合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质量必须保证合格。提供虚假的测绘成果、测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不合格的,测绘单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真实,造成测绘成果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联合测绘成果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共享成果,满足有关部门业务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保管、使用联合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二条 各地应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联合测绘信息化管理和成果共享,并与广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粤政图”等互联互通,实现对项目情况、测绘单位资质条件、作业人员、项目合同、成果质量、成果区域范围等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管理,满足联合测绘监管与服务的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测绘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机构建设,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联合测绘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出现不合格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
第十四条 各地应推进联合测绘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共享,及时在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和有关信用管理平台发布信用信息,并共享至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社会信用基础信息库,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归集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时,应遵循本规则的原则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