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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差异化监管的通知

2023/04/1415253 作者:重庆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网
导读: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为规范行业行为,营造良好服务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差异化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项目信息

凡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签订咨询合同或接受委托30日内,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

(一)填报内容。合同名称、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费金额等信息,并上传合同或委托书扫描件(涉密工程除外)。

(二)填报方式。企业登录“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http://183.66.171.80:8092)进行填报。

二、划分项目类别

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费参考费用标准》(附件1),根据工程造价咨询费下浮幅度,对项目实施分色分类。项目分色分类由信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市造价总站)及各区县住建主管部门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查询。

(一)绿色项目类。工程造价咨询费下浮幅度低于35%(含35%)的项目。

(二)黄色项目类。工程造价咨询费下浮幅度为35%至60%(含60%)的项目。

(三)橙色项目类。工程造价咨询费下浮幅度为60%至85%(含85%)的项目。

(四)红色项目类。工程造价咨询费下浮幅度在85%以上的,或被实名投诉举报并经查证违规情况属实的,或检查发现应报未报有关信息的项目。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绿色项目类。实施常规化监管,“无事不扰”。

(二)黄色项目类。1.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或接受委托30日内,签署执业行为承诺书(附件2),并上传至信用管理系统;每半年向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咨询服务期不足半年的于成果文件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报送。2.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对此类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橙色项目类。1.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或接受委托30日内,签署执业行为承诺书,并上传至信用管理系统;每季度向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咨询服务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应于成果文件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报送。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每季度向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书面报送企业执业及合同履行情况,咨询服务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应于成果文件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报送。3.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将此类项目列入风险提示名单向社会公布,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红色项目类。1.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或接受委托30日内,签署执业行为承诺书,并上传至信用管理系统;每月向市造价总站书面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咨询服务期不足一个月的应于成果文件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报送。2.委托人每月向市造价总站书面报送企业执业及合同履行情况,咨询服务期不足一个月的应于成果文件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报送。3.市造价总站将此类项目列入风险提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组织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实施100%的全覆盖检查。

四、开展监督检查

(一)检查主体。黄色、橙色项目类由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红色项目类由市造价总站组织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二)检查时间。每季度开展一次,在季末最后一个月20日前完成。各区县住建主管部门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市造价总站报送监督检查情况;市造价总站每年末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全年监督检查情况。

(三)检查方式。采取线上抽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咨询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成果文件质量及执业行为等情况(附件3)进行检查。

(四)检查人员。由检查主体组建3人以上检查小组,小组成员可由住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造价专家组成,其中造价专家不少于1人。

(五)结果处理。检查发现企业或执业人员存在管理、执业不规范情形的,督促其限时整改;整改期满未整改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并纳入信用管理。检查发现企业或执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予以全市通报并纳入信用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市造价总站负责具体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差异化监管工作,统筹实施项目检查,建立与区县住建主管部门的协同机制,完善信用管理系统,畅通投诉和信息反馈渠道,定期通报全市差异化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二)各区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本辖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差异化监管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格实施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信息报送和监督检查,对查处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公布,并将处理情况报送市造价总站予以对外发布,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企业应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自觉接受住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四)委托人应坚持以执业质量为核心、综合考量信用和价格等因素择优选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强对咨询服务质量的过程管控,按要求如实向住建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五)检查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反馈至市造价总站。电话:63672039,63672795;邮箱cqhyk001@163.com。


文章来源:重庆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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