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建设局,上虞区建管中心,镜湖新区职能处室(单位),市质安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健全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8〕348号)和《绍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工作方案》(绍市安委办〔2020〕78号)要求,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现就推进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重要意义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以“安全+保险+服务”的模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责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行业安全发展的重要行动,有利于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坚持事故风险防控、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治理能力为根本工作思路,加快确立“政保合作、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保本微利、强化服务”的安责险工作机制。通过安责险和市场化事故预防服务的推广,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低水平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复发生。力争到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投保全覆盖,安责险产品体系完备、服务覆盖全面、事故风险预防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内涵。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投保的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且提供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包括从业人员、第三者责任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部分,具体包括:从业人员保障(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其他相关费用(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法律诉讼费用等)。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覆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四)保险费用。按照公开比选时最终确定的承保机构所公布的保险费率执行,并根据参保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实行浮动机制。安责险的保费支出列入工程造价。
(五)承保方式。本着区域统筹、整合资源、专业服务、统一标准、有序竞争的原则,由市建设局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确定承保方式。
四、实施要求
(一)参保要求
1.从2021年6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由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办理安责险。
2.起始日前开工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已投保与安责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鼓励将其调整为安责险,纳入安责险管理范围。
3.安责险的保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4.参保企业应当选择市建设局牵头公开比选确定的承保机构进行投保。
(二)服务要求
1.承保机构应当建立全面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提取不低于安责险年度保险费的30%作为事故预防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和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2.承保机构应当统一委托不少于2家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第三方风险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风控机构”),专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对其服务过程和结论真实性负责。
3.承保机构委托的第三方风控机构应当符合:具有工程类相关资质和能力,有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经验;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持中高级工程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风险管理项目部负责人应当由具有相关经历并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在绍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等条件。具体条件由承保机构在招标前明确。
4.承保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风控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定期为投保工程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其中,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深基坑、脚手架、盾构区间等重大危险源和生活区消防安全等作为每次服务的必查项目。每年为投保工程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救援演练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及时向参保单位提供灾害性天气、事故预防等的预警信息。
5.第三方风控机构在开展现场服务过程中,对检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告知参保单位并配合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应第一时间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
6.承保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第三方风控机构考核办法,建立奖惩机制,强化日常日常管理,确保服务质量。考核奖惩应与第三方风控机构所服务的投保工程事故发生情况挂钩。
7.承保机构应建立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台账清单;每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参保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及下月服务计划;市建设局会同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定期对安责险总体推进情况进行评估。
8.承保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风控机构要加强科技信息运用,创新建立“线上+线下”服务方式,积极运用科技化信息化技术手段,逐步打造工地智慧服务系统,实现精准服务。
(三)理赔要求
承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建立落实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偿保险金制度,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赔付时间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一万元以下的小额案件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抢救期间,承保机构向医院预支保证金,最高可按投保医疗费用限额支付。对于事故性质界定明确的理赔要求,承保机构不得将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证明作为必要的赔付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并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安责险工作,做到应保尽保。按要求将推行安责险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内容。企业投保安责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优评杯、信用等级等评价体系。
(二)强化工作联动。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银保监部门协同配合,强化信息共享。所属造价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安责险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重要的监督内容纳入日常管理。
(三)强化宣传推广。各地要广泛开展安责险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安责险的优越性,进一步提高施工单位对安责险的认知、认同感,特别要结合实际宣传安责险功能作用的典型案例,认真回应企业关切,依法合理解决整合其他商业保险等实际问题。同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有效推进安责险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