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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4/1918232 作者: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导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机制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交易市场秩序,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机制体制,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说明

  2017年我市颁布实施了《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8号令),已经建立了以招标人负责制和评标定标权责归位制度为核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体系,为配合相关政策实施工作,我局起草了《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并自2019年3月起施行。《原办法》实施以来,得到了招投标领域各市场主体的普遍遵循和执行,实现了制定《原办法》的预期目的。《原办法》规范了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建立了公平、公正、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建筑市场良好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随着近年来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调整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也随之产生和衍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如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异议提出的时限及内容存在歧义,异议、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重新资格审查、重新评标的处理方式、在未产生中标人时异议、投诉处理结果影响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或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情形的处理方式等,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环节遇到与异议、投诉相关的各类问题,需要对《原办法》进行制度上的补充完善,对内容进行及时审查修改,并结合《原办法》施行后的实施效果,及时作出适应新形势、适应本地情况的调整。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此次《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同时参考借鉴其他先进地市如《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主要精神,并按照省、市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办法》制定工作。

  三、《办法》体例及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异议的提出和处理、投诉的提出和处理、监督管理、附则,全面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的各个环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受理和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

  (二)明确投标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提出投诉,就招标文件内容等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三)明确异议的处理主体为招标人。明确异议提出的期限和方式。明确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的情形。明确招标人的异议处理期限。

  (四)明确实行限时、实名、书面投诉制度。明确投诉受理时限和投诉书的内容。明确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的规则。明确拒不配合投诉调查的情形和处理方式。明确投诉处理的时限和决定书内容。

  (五)明确投诉处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方式。


文章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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