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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04/1915732 作者: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导读:《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珠市政林业〔2016〕89号)于2016年由原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颁布实施,该制度的出台对促进我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一、起草意义和作用

  《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珠市政林业〔2016〕89号)于2016年由原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颁布实施,该制度的出台对促进我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现该制度已实施超过五年,基于该版制度的积极管理效果和目前实际管理需要,为持续规范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诚信建设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及评价对象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评价主管部门

  珠海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四、信用信息的构成是什么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园林绿化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受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制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的行为;3.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五、信息如何采集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础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登记申报。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科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市城建档案馆、各区(功能区)相应管理部门和市风景园林和林业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

  六、如何评级

  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为:60日诚信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D级;100分以上的按排名划分等级,排名为前10%(含10%)的为A级,排名为10%(不含10%)-30%(含30%)的为B级,其余为C级。

  对于初次登记企业,60日诚信分的记分规则为:记分日距登记日不足60日,不足部分按100分记。

  七、诚信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引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选择信誉良好、履约能力强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企业。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参照《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八、特殊情形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申请登记之日,处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有效期到期状态的;或处于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状态的;或申请登记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

  (一)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三)有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四)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

  (五)未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及养护管理责任或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及养护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九)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3至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诚信信息申报和评价,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同步至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60日诚信分低于70分的;

  (二)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50分的;

  (三)连续两年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70分的。

  整改完毕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在信息管理平台予以公示。

  既成后果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信息登记3个月至1年。


文章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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