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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房建市政工程保证金领域鼓励招标人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2023/04/1919867 作者: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导读: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房建市政工程保证金领域鼓励招标人采取“信用+承诺”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守信激励措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广东省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房建市政工程保证金领域鼓励招标人采取“信用+承诺”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保证金

(一)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

(二)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信用等级,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措施。

(三)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对于继续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为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针对上述第(一)、(二)、(三)点情形,同步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即实施以投标信用承诺函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交投标担保(保险)的做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须无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投标时仅需提供“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见附件)。信用承诺函一经提供,则具有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保险)同等效力,除因法定例外情况外不得撤销或撤回。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责任,出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约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时,投标人应践行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全额补缴投标保证金,并承担违约导致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约有保障的情况下,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免除或适度降低履约保证金额度,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有关保障发包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可参照上述投标保证金关于“信用+承诺”的做法实施。


文章来源: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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