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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复查情况的通报

2023/04/1919066 作者: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导读: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及《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梅市建函〔2020〕245号)的要求

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及《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梅市建函〔2020〕245号)的要求,2020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我局对我市部分建筑业企业进行了资质许可后的动态核查,对本次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15家企业,我局已分别向其发出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在3个月内落实整改,整改期间,相关企业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材料申请复查。现将复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复查基本情况

本次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15家企业,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材料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的企业6家,不合格的企业6家,外迁的企业3家。(详见附件)

二、处理意见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一)资质复查结果为“合格”的企业,自本通报之日起可正常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工作,可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二)资质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将按照资质管理的权限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下阶段工作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此后,资质动态核查全面正常化。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依权限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撤回资质证书。

(二)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文章来源: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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