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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

2023/04/1915261 作者: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导读: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近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现就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粤建管字〔2008〕86号)、《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评标方法的使用导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近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现就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使用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工程施工招标(具体参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58号)“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工程),三级工程原则上不得采用“综合评估法”。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等服务招标推荐采用“综合评估法”。

  对于“综合评估法”中商务标的设置,严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置分值(特定行业奖项的设置指:具体设定某一奖项如鲁班奖获X分;可设置:获得国家级奖项获X分、获得省级奖项获X分),严禁以项目特征无关的业绩奖项设置分值(如市政工程项目设置房屋建筑奖项)。

  二、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无论在哪个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施工项目全面实施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挂网,原则上不得售卖招标文件。  

  三、严禁排斥性条件设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特征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有效增加投标人数量;严禁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严禁在投标登记时要求投标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进行诚信登记等排斥性设置。

  四、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凡因招标文件的违规设置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职失责引起的投诉,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开标、或导致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导致项目正常推进受阻,招标代理机构1年内不得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同时,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诚信扣分,并作不良行为记录(具体记录期限详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有关不良行为通报或不良行为处理文书,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申诉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统一予以公布。  

  即日起,招标公告尚未挂网的项目统一遵照执行。


文章来源: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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