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皋城杯”奖(以下简称“皋城杯”奖)的评选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皋城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奖工程为建设规范、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皋城杯”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皋城杯”奖评选工作,具体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组织实施,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对评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条 “皋城杯”奖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好中选优、严格标准、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皋城杯”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发布,原则上每年评选、公布一次。
第四条 “皋城杯”奖的评选工程分为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四类,各类建设工程申报规模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具有特别历史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也可以申报推荐。
第五条 申报“皋城杯”奖的工程,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
(三)已参加过“皋城杯”奖评选未获奖的工程;
(四)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仍有甩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全部完工不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以及还没有投入使用的工程;
(五)申报工程在建设、施工、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工程使用功能的;
(六)申报工程发生过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承(参)建单位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承(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申报工程由于信访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申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超过三年以上(不含三年)的工程。
(十一)申报工程为住宅工程,未按要求落实“业主开放日”制度,发生两户及以上质量投诉,且投诉情况属实,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第七条 申报“皋城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则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申报单位应在拟申报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了创优计划,并认真按计划实施;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和《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五)工程已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成了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
(六)工程的施工资料齐全完整、规范准确,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达到合格以上等级,并为市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七)工程应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检验,未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
(八)工程无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及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九)工程应获得市级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称号。
(十)住宅小区或组团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建设项目均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并取得规划、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小区或组团内的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
(十一)水利类工程申报,应符合本条第(六)(七)(八)项要求,且项目竣工验收建设质量等级核备结论评定为优良等次。
(十二)交通类工程申报,应符合本条第(六)(七)(八)项要求,且项目验收竣工质量评定为优良等次。
第八条 单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承建企业(含联合体投标企业)申报“皋城杯”奖,其他有关企业可以作为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承包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其完成的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合同总价的20%,参建单位数量不超过2个)申报。
第九条 “皋城杯”奖的申报程序:
(一)“皋城杯”奖的申报工作按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进行,由申报单位在开工后一个月内拟定创优计划,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质量实施重点监督;
(二)建筑、市政类申报“皋城杯”奖,在创优计划全部实施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备案后,由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经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
(三)交通、水利类申报“皋城杯”奖,在创优计划全部实施完毕,且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下,由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经市级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
第十条 “皋城杯”奖的申报材料:
(一)《“皋城杯”奖申报表》一式一份;
(二)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状况的文字材料;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房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交通、水利项目按照其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四)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含参建单位的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
(五)施工单位(含参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总监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有关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原件或彩色扫描件;
(七)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及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彩照10张左右或影像资料,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项目应酌情增加照片数量(每一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及竣工后被隐蔽的重要部位的施工过程应能得到反映);
(八)申报材料诚实信用承诺书;
(九)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出具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原件);
(十)以上材料(二~九项)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装订整齐,一式一份。
第十一条 为了准确掌握参评工程的质量水平,审核申报工程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在评审之前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从质量专家库随机抽取质量专家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分为资格审查(申报材料)、现场复查(含资料审查)。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章至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皋城杯”奖评委会组织专家全面核查,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建单位创建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基本概况、施工技术、质量保证措施及技术亮点;
(二)听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创建各阶段检查评估意见的介绍;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调查使用单位(住宅工程为住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住宅工程按户进行问卷调查;
(五)查阅工程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等;
(六)召开核查组会议,形成核查报告,并对核查工程项目进行排序。核查报告需经核查组组长签名负责,排序表需经核查组全体专家签名确认;
(七)现场复查时发现明显质量缺陷,重新整改后的工程,不得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的“皋城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熟悉工程技术和管理,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评审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开会必须有7名以上评委参加,评委依据申报资料,工程核查报告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评委投票赞成的工程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工程项目进行复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重新复查。
第十五条 对荣获“皋城杯”奖的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证书和奖杯,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激励范畴。
第十六条 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报表彰,授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皋城杯”奖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皋城杯”奖获奖工程项目中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参评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发现获奖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信访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皋城杯”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同时记入诚实信用黑名单,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再次申报“皋城杯”奖。
第二十条 “皋城杯”奖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参与评选、推荐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现场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现场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市纪委监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对申报工程取消参评资格。
核查、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取消核查、评审资格。
相关组织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皋城杯”奖评选不向参与申报评选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时起实施,原《六安市建设工程“皋城杯”评选表彰办法》(六建质函﹝2021﹞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