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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04/2020427 作者: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导读: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模板工程施工安全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的发生,现将《2023年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模板工程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加强我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模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 2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22〕14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至2023年底开展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依法监管为手段,通过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有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模板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督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参建责任主体落实模板工程“五个必须”安全管理措施(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按专项方案施工、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进一步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模板工程。

  三、整治重点

  (一)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1.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等文件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危大工程管理档案及落实相关措施。

  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是否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3.监理单位是否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是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是否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二)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论证情况

  1.专项方案编制的内容是否全面,审核、审批是否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2.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工程,施工单位是否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参加方案论证人员是否齐全、专业是否对口;专项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是否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履行《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程序,修改情况应由专家组长或至少3名原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3.监理单位是否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模板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三)模板工程施工管理情况

  1.搭设人员是否取得并持有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交底内容是否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方案交底是否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架体是否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作业面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作业人员是否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结构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是否对进场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进行复核。

  6.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是否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进入下一道工序。

  (四)模板工程“五个必须”落实情况

  1.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编制人是否为相关专业人员;方案是否依据规范标准编制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方案审批人是否为企业技术负责人;论证后修改的方案是否再次审批;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3.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是否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接受交底人是否为班组全员并签名留证。

  4.必须按专项方案施工。是否按照方案流程施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出现方案和实际不符的“两张皮”现象。

  5.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参加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验收是否量化,验收签名等是否记录在档。

  (五)模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 2号)文件要求,对标对标排查模板工程是否存在下列重大事故隐患。

  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

  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按照本通知整治重点内容认真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市财政投资项目于6月3日将自查自纠报告提交至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其余项目将报告提交至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模板工程要立即落实专人跟进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暂停作业,制定整改计划,按期落实整改。

  (二)全覆盖检查(2023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模板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辖区模板工程台账,对属地所有含模板工程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每月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全覆盖检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筑牢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持续安全施工的防线。

  (三)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结合本部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分工、工作重点、检查频次和执法要求,常态化对本地区在建项目模板工程开展安全隐患全覆盖检查,对发现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查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模板工程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对模板工程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及工作台帐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将对检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在各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全面掌握辖区内模板工程的施工状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确保整治取得效果。

  (二)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首要职责,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面核查整治在建项目模板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进行闭环整改。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单位落实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坚决遏制模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在各项目隐患自查的基础上,全面掌握辖区内在建模板工程的施工状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强化全覆盖检查和常态化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个建立台账,推动项目五方责任主体实事求是、立行立改,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要求,把执法检查和督促落实闭环整改工作落实、落细,确保完成各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

  (四)强化监管执法。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模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继续巩固行动成果。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检查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模板工程一般隐患,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对项目责任主体进行省动态扣分或者诚信扣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模板工程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 2号)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采取警示约谈、通报批评、诚信惩戒、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上限处罚。



文章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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