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工作(以下简称承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 规定,积极协调推进承接工作。已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机构的,由承接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未明确承接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二、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沟通协作,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不出现空档期。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了解各地承接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月10日和25日定期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报送的材料内容应包括:
1.本地区承接工作总体进展情况。包括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关于承接工作的批示情况、承接工作开展以来已印发或拟印发的文件(以附件形式报送)、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落实情况、会议部署情况(会议纪要以附件形式报送)、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承接工作开展以来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项目数等。
2.本地区承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拟解决方案。
3.本地区承接工作下一步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