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67号)等有关规定,《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及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8月3日至9月3日在河池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echi.gov.cn)、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jj.hechi.gov.cn/)以及征收范围内进行为期32天的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在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城江区江南东路29号)六楼会议室举行《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及第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直接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在两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八类共18条:
(一)关于产权调换的问题;
(二)关于评估的问题;
(三)关于置换过程中产生费用的问题;
(四)关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同等价值的问题;
(五)关于物业管理的问题;
(六)关于征收期限的问题;
(七)关于安置房源价格的问题;
(八)关于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费用补助的问题。
二、征求意见及建议的处理情况
(一)关于产权调换的问题
1.部分被征收人对产权调换比例有异议并要求“提高置换比例”的问题: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文件规定“住宅房屋征收实行产权置换的应当实行套内面积‘拆一还一,适当扩大面积’的原则”以及《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67号)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执行一套被征收产权住宅调换一套产权安置房,被征收人可根据安置房状况,自行选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提供的“原产权房屋套内面积与安置房套内面积1:1.1比例进行调换”、“原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3比例进行调换”两种产权调换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
2.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安置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购买”的问题:依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67号)的相关规定,安置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1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的80%结算;安置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的100%结算。
3.部分被征收人提出“要求政府承担产权置换所产生的契税”的问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由被征收人缴纳。二是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需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由被征收人缴纳。
4.部分被征收人提出“选择货币化补偿,应按被征收房屋价格25%的货币补偿作为奖励”的问题:依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67号)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征收补偿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可按照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给予增加20%的货币补偿作为奖励。
(二)关于评估的问题
1.部分被征收人“要求被征收房屋相对应的土地性质无论是划拨还是出让,都应按同等价值赔偿”的问题:根据《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相关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权利人所支付的费用完全不同。两种不同性质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出的价格是不一样的。
2.部分被征收人提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数据和价格,应该以2021年8月份评估公司现场勘测数据和当时同地段新商品房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的问题:本项目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6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关于置换过程中产生费用的问题
1.部分被征收人提出“被征收房屋置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的问题:被征收房屋置换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67号)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方案中已明确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2.部分被征收人提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房改房,选择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属于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应按规定补足土地出让金后进行房屋置换。交清土地出让金后,与现置换的市场化商品房为同等置换。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不需要再重复缴纳。
(四)关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同等价值的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置换的赔偿方式,最终得到的价值是一致的”的问题: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方式可结合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五)关于物业管理的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提出“给予4至5年物业管理费补助、并支付车位费等相关费用,明确物业费收取”的问题: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和收取等问题,不属于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范畴,按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处理。
(六)关于征收期限的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房屋征收补偿期限要求在2022年之前完成”的问题:以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时间执行。
(七)关于安置房源价格的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提供安置房源价格和开发商卖出的房源价格有出入,不利于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源”的问题,对安置房源价格再进行调查核实,如被征收人对安置房源不满意,也可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主选择。
(八)关于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费用补助的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对“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费用补助有异议”的问题:对本项目方案中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费用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27号)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三、根据征收意见情况和项目实际情况,对本征收补偿方案做了适当修改,具体情况以市人民政府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