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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城区在建项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2023/04/2315228 作者: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导读: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扰民,营造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区)住建局,市城区在建项目:

近日,我市收到多起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扰民投诉,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筑工地违规在午休和夜间时间段施工造成,严重影响工地附近居民生活环境。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扰民,营造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施工噪声防控各方责任

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施工噪声污染防控责任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防控的首要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好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噪声排放标准和施工时间控制建筑施工噪声;监理单位要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二、落实施工噪声防治措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施工单位应结合工地现场实际情况,识别主要施工噪声污染源,明确施工噪声防治措施,编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至少应包含施工设备关键信息、噪声监测点、噪声防控措施和制度、管理要求等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噪声防控实施方案。

(二)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时,要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除特殊需求外不得在午休12:00至14:00时间段及夜间22:00至次日6:00时间段内噪声施工。

(三)设置噪声监测系统。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根据监测数据,及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

(四)优化工艺及设备。在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地质勘察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使用锤击桩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

(五)采取现场隔音措施。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加工、木工、石材、金属切割等高噪声施工作业,提倡集中在具有隔声效果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工棚内进行,工棚利用工地内集装箱货柜或采用专业隔声移动工棚。

(六)控制出入车辆噪声。出入施工工地的所有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鸣笛,强化场内车辆管控,避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七)实行噪声公示制度。经批准在夜间、午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时限和许可范围进行施工,并在施工现场进出口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噪声防控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施工作业起止时间、施工噪声影响种类及范围、采取的降噪措施等。

(八)提倡文明施工行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人为噪声的管控制度,养成轻拿轻放的工作习惯,杜绝野蛮操作,增强全体务工人员防噪意识,整体提升行业务工人员素质。

三、强化监管与执法

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的或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等情况的,要责令改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于被群众因噪声扰民投诉的项目,采取“严管重罚”措施,一次通报警告,二次约谈并扣企业诚信分,三次停工整改,对于屡教不改且情节严重的,移交市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各县(区)住建局可参照执行。


文章来源: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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