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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意向实施项目的通知

2023/07/171655 作者:佚名
导读: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住房保障规划》中提出,“十四五”时期,北京市将围绕住有所居目标,以破解超大城市住房困难问题为中心,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全市力争建设筹集保租房40万套(间)。为进一步畅通保租房建设领域政企沟通渠道,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住房保障规划》中提出,“十四五”时期,北京市将围绕住有所居目标,以破解超大城市住房困难问题为中心,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全市力争建设筹集保租房40万套(间)。为进一步畅通保租房建设领域政企沟通渠道,鼓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保租房建设工作,增加保租房供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探索建立全市首个保租房储备项目库。现面向北京市全域广泛征集保租房意向实施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项目范围
  征集项目分为新建类和筹集类。新建类项目包括非居住存量建筑改建、存量土地建设;筹集类项目包括存量住房改造、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在营长租房、符合条件的其他租赁住房。
  (一)非居住存量建筑改建
  包括拟利用闲置或低效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存量建筑改建的保租房项目。
  (二)存量土地建设
  1.拟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土地,在确定地块基本符合空间规划方向或要求后建设的保租房项目;
  2.拟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租房项目;
  3.拟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的宿舍型(含公寓型)保租房项目。
  (三)存量住房改造
  市场主体筹集社会存量住房、未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各类安置住房改造后拟作为保租房使用的项目。
  (四)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在营长租房
  指已面向新市民、青年人出租、权属清晰、满足消防安全、结构安全要求的市场化租赁公寓、宿舍。
  二、户型设计指引
  按照《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规定,保租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项目需全装修交付,配备基本生活设施。
  1.非居住存量建筑应改建成宿舍型(含公寓型)保租房,不得建设成套住宅;
  2.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租房以宿舍型(含公寓型)为主;
  3.存量住房改造的保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上限可适当放宽。
  三、项目申报主体
  1.非居住存量建筑改建、存量住房改造保租房的申报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改建、改造实施单位,且同一改建、改造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
  2.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租房的申报主体应为土地使用权人或与其合作建设运营保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
  3.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在营长租房申报主体为项目运营主体。
  四、征集方式
  征集工作分为集中征集和常态化征集两个阶段,7月31日前为集中征集阶段,7月31日以后进入常态化征集阶段。申报主体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项目征集界面填报信息,也可下载登记表填报后发送至邮箱:bzfjsglc@zjw.beijing.gov.cn。
  对于集中征集阶段申报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按程序加快服务对接,具备条件的纳入本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后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常态化征集阶段申报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纳入年度储备项目库,进一步评估后编入后续推进计划。
  五、相关政策支持
  纳入保租房建设筹集计划并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可享受如下支持政策:
  (一)简化审批流程。建立保租房绿色审批通道,精简审批事项与环节,提高审批效率,项目审批手续原则上均在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土地支持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建筑改建的项目,在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需按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可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三)税费支持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建筑改建的项目,按照现行规定享受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租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项目认定有效期间内,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采暖费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金融支持政策。保租房持有运营单位,可以项目运营权质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金融资本支持。
  六、联系方式
  征集工作咨询电话:010-55598608;010-64040238 。
  欢迎社会各方主体积极主动申报项目,共同参与到我市保租房项目建设工作中来,让保租房政策惠企惠民。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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