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规模日益扩大,但随之而来的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频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安全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尤其是部分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上缺乏应有的重视。为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区内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期解决上述问题。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我区建筑工程整体品质不高,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存在差距。部分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不够重视,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为此,有必要制定《暂行办法》,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二、主要依据
《暂行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制定。
三、重点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暂行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从事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及拆除等活动。
(二)建设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组织机构,配备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项目优质优价要求:建设单位应积极争创各类工程质量安全奖项,制定创优奖励标准,提升参建单位管理水平和建造水平。
(四)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
(五)住宅工程保修义务: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应独立设置质量保修管理机构,履行保修义务。
(六)项目负责人履职考核:各地要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确保履职到位。
(七)实施日期:2024年8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须遵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提升区内建筑品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