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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出台新规规范物业区系能源车充电设施建设

2024/10/221852 作者:造价通
导读:佛山,2024年10月22日电 —— 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确保设施安全可靠,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佛山市在推进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

佛山,2024年10月22日电 —— 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确保设施安全可靠,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佛山市在推进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有助于解决新能源车主充电难的问题,也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规范建设流程,明确技术标准

《指引》首先明确了充电设施的定义及相关技术标准,指出充电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附属设施或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这使得在建设充电设施时,各方主体能够清楚知道所要遵循的具体规范。

《指引》还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了详细界定,规定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来划定物业管理区域。此外,《指引》对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也提出了明确的管理方案,即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强化技术规范,保障设施安全

《指引》规定,对于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实施前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如果能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除第6.1.5条第2、第3、第4款外的其他规定,并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则可以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而对于实施后通过审查的汽车库,建设的分散充电设施则必须完全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这些技术规范的严格执行,确保了新建或改建的充电设施在设计之初就考虑到了安全性问题。

明确建设条件,保护业主权益

为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指引》规定,在建设充电设施时,如果存在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设计用电负荷超过平均设计用电负荷等情况,需依法征求全体业主意见,获得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建设。同时,《指引》还强调了建设前需书面告知相关业主,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一系列必要材料,包括建设申请表、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等,确保建设过程透明公开。

严格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指引》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相关规程、标准的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此外,《指引》还规定了在建设完成后,需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会同施工方、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技术机构共同组织验收,并向有关部门提交验收资料,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强调安全管理,落实日常维护

在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方面,《指引》规定业主或受托人需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将相关记录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同时,《指引》鼓励业主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以增强事故后的赔偿能力,保护相邻车位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落实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为确保《指引》的有效实施,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供电企业分别承担了不同的职责。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发改部门指导供电企业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供电企业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充电设施用电报装工作。各部门协同合作,形成了监管合力,共同保障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鼓励智能充电,推动有序发展

为确保变配电容量充足、全体业主共用配电设施的安全,《指引》倡导引入充电运营商以“统建统服”模式建设共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施智能有序充电。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还能提升充电效率,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总结

佛山市此次发布的《指引》是基于当前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迫切需求和社会各界对充电设施安全性的高度关注而制定的。通过规范建设流程、明确技术标准、强化安全管理等一系列措施,《指引》旨在构建一个既便捷又安全的充电环境,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未来,随着更多类似管理措施的出台,相信将会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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