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法〔2024〕11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资质证书格式的通知》(建办质〔2024〕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等有关要求,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资质类别和等级。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项资质二个类别,不分等级。
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二)资质标准。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1. 综合资质。
(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2)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
(3)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4)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5)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符合《资质标准》中综合资质的标准。
2. 专项资质。
(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3)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4)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5)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符合《资质标准》中专项资质的标准。
(三)资质申请方式及材料。我省检测机构资质统一通过“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登录“湖南省智慧住建云”,进入“政务服务云”,选择相应“资质”栏目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3. 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扫描件)或者租赁合同(扫描件);
4.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扫描件)、注册证书(扫描件);
5.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四)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程序。
1. 现场核查。检测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后,检测机构注册地和场所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含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下同)组织现场核查申请材料中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真实性,于收到检测机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间),在审批系统中如实填写和提交相关核查情况报送至我厅。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时间、核查责任人、核查结论等。现场核查过程产生的文字、图片资料等同时上传审批系统备查。
2. 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现场核查后,我厅对资质申请进行集中受理,并组织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3. 资质重新核定。检测机构检测场所、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向我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现场核查,我厅负责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完成审查,作出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
二、资质证书
(一)检测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查询获取电子证照。我厅在“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查询获取服务。检测机构可自行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进入“个人中心”下载、打印电子证照。
(三)资质证书的延续和变更。
1.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2.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一)检测人员。
1. 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以及技术人员,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分别任命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主要人员应当实名认证。
2. 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3. 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
4. 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检测经历认定。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
(三)检测机构合并和分立。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承继原检测资质,但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四)检测资质增项。检测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专项资质。检测机构申请增加专项资质的,应当向我厅提出资质增项申请,批准后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五)关于检测报告批准人。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向我厅备案。未经检测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
(六)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事项。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七)检测资质管理。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
四、检测机构跨省承担检测业务备案
(一)省外检测机构跨省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向我厅备案,并确保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检测机构可通过合法租赁的方式,满足在我省开展检测活动所需检测场所要求。
(二)省外检测机构通过“湖南省智慧住建云”申请备案,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扫描件);
2. 开展检测业务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3. 开展检测业务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扫描件);
4. 开展检测业务承担检测项目的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扫描件)、注册证书(扫描件)、聘用合同;
5. 开展检测业务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6. 开展检测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负责人负责湖南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扫描件)。
(三)省外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场所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现场核查申请材料中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于收到省外检测机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不计入备案审查时间),在审批系统中如实填写和提交相关核查情况。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时间、核查责任人、核查结论等。现场核查过程产生的文字、图片资料等同时上传审批系统备查。省外检测机构备案的主要人员须实名认证。
(四)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省外检测机构备案材料真实性现场核查后,我厅对备案进行集中受理,并组织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省外检测机构备案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我厅在“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提供省外检测机构备案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六)省外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七)省外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场所、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重新申请备案。
为保障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1月31日。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8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