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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住建厅关于征求《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12/021695 作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导读: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管理,根据《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对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管理,根据《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对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4年12月17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

附件:《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https://zjt.gansu.gov.cn/zjt/c108286/202412/174032335/files/7a9f7b5206b749a6afed14969a511465.docx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日

 

附件

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评估管理。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三条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城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特许经营评估工作。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建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督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及相关方落实整改。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包括: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

(二)企业经营情况评估。

第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合法性;

(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三)协议条款的完整性;

(四)应急预案的完整性;

(五)临时接管条件的完整性;

(六)协议双方全过程履行协议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内容:

(一)协议履行能力及供应保障能力;

(二)规划符合性;

(三)安全投入、生产管理及应急能力;

(四)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受理;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评估方式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特许经营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

第十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依法做好特许经营评估的相关工作,提供评估所需相关资料,配合做好评估的现场查验。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开展评估的单位应组织对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评审,开展评估的单位应结合评估报告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不通过”的,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后,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评审完成后,应在官方网站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提出书面意见,开展评估的单位应及时受理并书面回复处理意见。公示结束后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75分及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估分值依照《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结果为“合格”(75分及以上)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按照评估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开展评估的单位备案,开展评估的单位可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评估结果为“不合格”(75分以下)的,应按照评估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开展评估的单位,开展评估的单位应根据整改情况,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可以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确需临时接管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召开听证会。临时接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及利害关系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同时对外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内容。

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依法选取临时接管单位,并签订临时接管协议。临时接管期限最长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2个月。

临时接管单位应当制定临时接管工作方案,保证管道燃气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经开展评估的单位评估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不合法的,应当依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纠正,拒不整改纠正或整改纠正不到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阻碍评估工作或临时接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评估或临时接管工作,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建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评估档案。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


文章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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