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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住建厅关于公开征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意见的通知

2024/12/031012 作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导读: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川建标函〔2023〕1835号),我厅组织四川省古典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城乡建设研究院、西南民族大学等单位起草了《四川省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川建标函〔2023〕1835号),我厅组织四川省古典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城乡建设研究院、西南民族大学等单位起草了《四川省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开征求意见期内将书面材料扫描件发送至我厅标准定额处电子邮箱(zjtbiaodingchu@163.com)。书面材料扫描件,单位应加盖公章并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应署名并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

附件:《四川省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https://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4/11/29/b10ec59ffa804cb08433e736434509a6/files/%E3%80%8A%E5%9B%9B%E5%B7%9D%E7%9C%81%E5%8E%86%E5%8F%B2%E5%BB%BA%E7%AD%91%E4%BF%AE%E7%BC%AE%E6%8A%80%E6%9C%AF%E6%A0%87%E5%87%86%E3%80%8B%EF%BC%88%E5%BE%81%E6%B1%82%E6%84%8F%E8%A7%81%E7%A8%BF%EF%BC%89.docx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9日

《四川省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本省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建筑历史文化与艺术,维护建筑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内历史建筑的修缮、检测、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历史建筑的修缮,应根据建筑保护的要求,保护建筑的历史文化与技术信息,贯彻修旧如故、技术合理、安全可靠、确保质量的原则。

1.0.4 历史建筑修缮的检测、设计、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报批后实施。项目资料在竣工后应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1.0.5 历史建筑的修缮,除执行本技术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现行标准及技术法规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0.2 历史建筑修缮 Restor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

是指对建筑物结构、构造、装饰和设备,以及环境风貌的维护修理,恢复其周边环境、建筑风貌、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为保护需要,对建筑的结构、功能进行必要的改善。

2.0.3 落架大修 Landing Overhaul

全部或局部拆落木构架,对残损构件或残损点逐个进行修整,更换残损严重的构件,再重新安装,并在安装时进行整体加固。

2.0.4 揭顶维修 Peeling Maintenance

在不拆落木构架,将屋顶瓦片、檩条、椽条等屋面承重构件卸载后,对残损构件或残损点逐个进行修整,更换残损严重的建筑构件,待残损严重的建筑构件替换修整后,再重新安装屋面,并在安装时进行整体加固。

2.0.5 局部修缮 Partial Renovations

在现状基础上,对历史建筑进行的外立面整治、局部损坏修补或结构构件加固、局部楼层室内装饰、局部区域内的平面调整等局部性保护修缮工程

2.0.6 保护性设施建设Construction of Protective Facilities

在现状基础上,对历史建筑的安防、消防、防雷、围墙、挡土墙等专项工程。

2.0.7 打牮拨正 Correct Displaced Member

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使倾斜、扭转、拔榫的构件复位,再进行整体加固。对个别残损严重的梁枋、斗栱、柱等应同时进行更换或采取其他修补加固措施(墩接、嵌补、挖补)。

2.0.8 修整加固 Trimming and Strengthening

在不揭除瓦片和不拆动构架的情况下,直接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这种方法适用于木构架变形较小、构件位移不大,不需要打牮拨正的维修工程。

2.0.10 结构加固 Structure Reinforcement

对安全性不足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或调整其内力等措施。

2.0.11 重要构件 Important Component

其自身失效将影响或危及结构体系整体安全的承重构件,以及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构件。

2.0.12 二次应力分配 Secondary Stress Distribution

构件因损坏变形,或必须以新的构件进行替代置换时,会因原设计受力状态的改变,对相邻构件所产生的附加应力。

2.0.13 修旧如故 Restore the Old as the Old

保留历史建筑真实性与完整性,使建筑反映建筑物存续过程中典型风格特征的修缮原则。

2.0.14 可逆性 Technical Reversibility

修缮过程中新增的隔墙、装饰物、电梯、楼梯等建筑构件与设施的材料应与主体建筑有明显区别。在技术、建造工艺上应能还原建筑原有布局,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保护价值。现有使用材料遇到新技术、新材料时可更换。

2.0.15 随机抽样 Random Selection

按照概率统计方法和抽样要求,对房屋的主要结构材料的材性,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样测定。

3  基本规定

3.1  历史建筑的修缮流程

3.1.1 准备阶段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申报立项,纳入年度历史建筑修缮计划。

2 获取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保护要求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3 历史建筑的修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要求,参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3.1.2 修缮设计阶段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实地查勘,探明历史建筑存在的主要残损病害、对建筑价值进行评估研判,并对建筑进行房屋质量检测和安全鉴定。

2 在历史建筑查勘与检测鉴定过程中发现险情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紧急防护措施。

3 收集建筑历史沿革、历次维修情况。

4 根据现状勘察明确修缮目标,编制修缮设计方案,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查。

5 对已批项目,根据专家论证、主管部门审批后历史建筑的修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形成施工图设计文件。

3.1.3 修缮施工阶段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批准的修缮设计成果,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 将建筑物分部位、节点做好过程影像资料,以便于保留重要的建筑信息价值,并与各责任主体单位充分沟通建筑现状情况。

3 组织工程施工。

3.1.4 修缮验收阶段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编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存档资料。

2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各责任主体单位均应参加。

3 工程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归档。

3.2  修缮的基本原则

3.2.1 历史建筑的修缮建设应科学评估其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明确其重点保护要素。

3.2.2 修缮设计、施工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最小干预:修缮应当把干预限制在保障历史建筑安全的程度上,避免对历史建筑价值和特征要素的损伤和改变,为后续的保养和维护留有余地,尽量通过防护、管理措施来延缓历史建筑损坏的速度。

2可识别性:即在历史建筑上能够看到不同时期修缮留下的痕迹,避免对历史建筑价值特征要素的损伤和改变。

3可逆性:即通过一定程度“可逆”的措施还原历史建筑原始或真实的状态,避免造成历史建筑价值的损失。所有修缮措施应以不妨碍历史建筑后续保护为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是可逆的。

4真实性:是指历史建筑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是真实的、可考证的,杜绝主观臆造。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就是保护这些信息及其来源的真实性,与历史建筑相关的文化传统的延续同样也是对真实性的保护。

3.3  修缮范围

3.3.1 历史建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修缮:

1 外部环境因素影响,造成建筑不能正常使用。

2 建筑物发生变形、倾斜、沉降,影响使用安全。

3 建筑构件损坏,导致结构承载能力不足。

4 建筑内外装饰损坏,影响美观或影响正常使用。

5 建筑原有设备、设施的损坏或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6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布局与结构的局部调整。

3.3.2 历史建筑的重点保护部位和保护项目发生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缮。

3.3.3 根据市容要求,对历史建筑及周边环境进行整治时,应按照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进行修缮。

3.4  修缮类型

3.4.1 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适用于为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而新增的构筑物、机电设备设施建设等专项工程。

3.4.2 局部修缮工程。适用于主体结构较完整,仅需进行局部修缮的建筑。

3.4.3 揭顶维修工程。适用于实施原址保护以及以恢复历史建筑整体风貌、合理使用为目的,对历史建筑主体、附属设施的综合性保护性修缮工程。

3.4.4 落架大修。适用于实施原址保护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重大建设活动,无法实施原址保护时所采取的异地迁移保护的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的落架大修,宜尽可能保留和利用旧材料,按“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原做法”的原则实施。

4  查勘与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1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前应完成测绘建档,并进场开展查勘、检测、评估等前期工作,确定历史建筑及设施设备的完损状况,初步明确修缮范围、修缮部位及修缮要求,对其建筑、结构、功能、质量及使用安全作出评价。

4.1.2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房屋质量综合检测与设施设备检测报告:

(1) 历史建筑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修缮工程时;

(2) 历史建筑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使用功能、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时;

(3) 历史建筑出现明显损伤、倾斜变形或其他功能退化时;

(4) 出于保护或安全使用要求,需要了解历史建筑的建筑结构现状和安全性时。

2 当根据历史建筑修缮设计要求,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历史建筑的有关信息时,可进行房屋质量专项检测。

3 当根据历史建筑修缮设计要求,需要考证和查勘历史建筑的原状和现状,分析和推断历史建筑的设计尺寸和特征时,可进行历史建筑修缮专项测绘并达到全面测绘内容要求。

4.1.3 历史建筑质量检测应以非破损方法为主,确有必要时可采用破损检测和实物试验进行校核。

4.1.4 检测报告提供的数据和评价结论,应客观准确。如因现场条件所限,难以一次性得到评估结论时,应在修缮施工过程中,分期进行补充检测并作出评价。

4.2  房屋质量综合检测

4.2.1 房屋质量综合检测,包括建筑结构图纸复核与测绘、使用荷载调查、材料力学性能检测、建筑变形检测、建筑损伤状况检测、建筑结构分析、结构安全性评估等内容。

4.2.2 房屋质量综合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概况(包括委托单位、检测范围、被检测房屋地址、建造年份、建筑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别、房屋层数、设计单位等)。

2 检测目的和要求。

3 检测依据(图纸资料、标准规范、委托单位与主管部门要求等)。

4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容、要求。

5 建筑与结构概况(包括现存图纸状况、建筑特色与风格、建筑立面、层高、平面布局与功能等、基础形式、结构体系、构造特点分析等)。

6 建筑历史沿革和使用、维修改造情况(房屋历史沿革调查应标明文献来源,房屋使用、维修改造情况调查宜重点查明现有建筑与原有建筑之间的差别)。

7 建筑结构图纸的复核与测绘。

8 使用荷载的调查分析。

9 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

10 建筑沉降变形的检测。

11 损伤状况的检测及其原因分析。

12 修缮后的使用要求和建筑结构改造目标。

13 结构计算分析。

14 结构安全性评估。

15 检测结论与建议。

4.2.3 建筑及结构图纸复核、测绘与使用荷载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图纸的复核与测绘,应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方向立面图、剖面图,以及有特色的重点保护部位细部大样图。

2 结构图纸的复核与测绘,应包括结构平面布置图、构件尺寸形式,以及代表性构件的截面尺寸、构造、节点连接构造详图。

3 恒荷载的调查应采用抽样实测的方法,重点检测楼面找平、装饰层的材料与厚度,以及填充围护墙的材料与厚度。

4 活荷载应根据实际使用功能,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相应规定确定;必要时,对活荷载较大的设备房、档案资料室等应进行现场荷载调查。

4.2.4 材料力学性能检测,应采用非破损检测与破损检测相结合的方法,重点保护部位应采用非破损检测的方法。

4.2.5 历史建筑的变形检测包括沉降和倾斜检测两项。历史建筑倾斜检测,宜通过测量房屋顶部相对于底部或各楼层间上部相对于下部的水平位移,分别计算整体或各层间的倾斜率和倾斜方向。历史建筑沉降检测应采用水准仪量测,测量技术要求应遵循相关标准。

4.2.6 历史建筑的损伤检测内容包括裂缝、渗漏、外立面损伤、特色装饰部位损伤、混凝土碳化、钢材锈蚀、墙体风化及腐化、砖墙潮湿酥碱、木材虫蚀、木材腐朽、木结构节点松脱失效等。

4.2.7 结构安全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正确解读和分析历史建筑的特点,客观评价其结构体系、构造连接方法、工艺特点,及其设计施工所依据的标准,建立合理的物理、力学模型。

2 对历史建筑的安全性评估,所用的资料、数据应反映建筑的实际状况,并应考虑结构、构件及材料的损坏影响,以及非承重结构的作用。

3 采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验算时,应严格判断软件的设定条件与建筑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对验算结果应进行综合分析,合理评价。

4 历史建筑的安全性评估应从不考虑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安全性分析和结构抗震性能鉴定两方面进行;结构抗震性能鉴定应包括结构构造措施和整体抗震性能的评定、抗震承载能力验算及抗震变形验算。

5 当不考虑地震作用下的计算结果与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时,应复核计算模型、荷载取值、材料强度和计算参数(包括结构重要性系数、荷载分项系数等),并采用人工验算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宜通过现场荷载试验进行评定。

4.3  设施设备综合检测

4.3.1 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设施设备系统正常运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 设施设备、附属管线、管道及其连接材料等的耐久性。

3 设施设备、附属管线、管道及其连接的保温、防冻、防电击、防高温、防辐射、防火、防雷、防污染、消毒等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4.3.2 给水排水设备,应进行给水排水能力、管道和阀门的渗漏和损坏状况等的检测。

4.3.3 采暖设施设备,应进行管道保温措施、系统供给能力、设备和管道承压能力等检测。

4.3.4 通风和空调设备,应进行风管和系统的风量、空调机组水流量和供热(冷)量等的检测。

4.3.5 电气设施设备,应进行(变)配电装置的完整性、时效性、自动保护功能、防雷与接地装置等设施的检测。

4.3.6 建筑智能化系统,应定期进行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等检查及评估。

4.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应进行全面检测。

4.3.8 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较大影响的历史建筑,应重点检测设施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3.9 存在被雨水倒灌风险的历史建筑,应重点检测防汛设施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4  房屋质量专项检测

4.4.1 历史建筑的专项检测,包括材料特性的检测、主要材料类型和工艺的调查、白蚁危害状况检测及节能预评估等。

4.4.2 主要材料的材性检测是对石材、砖瓦、木材、玻璃等特色、典型材料,在按原样修缮、替换前,通过采样测试、化学成分分析等方法,确定其组分、产地、材料性能等所做的检测,可通过取样对材料进行X衍射分析、化学成分分析、扫描电镜、色谱分析等方法,检测其矿物组成结构。

4.4.3 外墙历史材料类型检测及施工工艺的调查,可包括外墙石材或砖材的类型、粘贴工艺,清水墙的灰缝形式,外墙抹灰组成、施工工艺,石碴类饰面的组成、施工工艺等内容。

4.4.4 历史建筑材料特性的检测除了常规的材性检测,根据修缮需要还可要求进行外墙毛细吸水系数检测、外墙材料红外热像检测、材料的有害盐分析等。

4.4.5 白蚁危害状况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白蚁危害受损程度、范围的现场查勘。

2 白蚁危害状况的检测结论。

3 白蚁防治方法的建议(或方案)。

4.4.6 历史建筑节能预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围护结构构造特点和热工性能、通风状况、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建筑能耗账单调查。

2 建筑能耗模拟权衡计算。

3 建筑能耗现状和节能潜力分析。

4 结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修缮目标与原则、修缮内容、节能潜力分析,提出与修缮措施相适应的节能措施实施建议。

5  修缮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历史建筑在修缮设计前,应以查勘、测绘、检测等工作的相关成果为依据。

5.1.2 修缮设计应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5.1.3 方案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明确建筑历史沿革、保护范围、历次维修情况。

2 分析保护价值、分析建筑主要残损病害与成因、现状照片、安全评估及建议、现状测绘图纸、房屋质量综合检测报告及设施设备综合检测报告。

3 明确修缮原则、修缮目标、工程性质、修缮范围。

4 根据现状查勘、房屋质量综合检测报告提出主要修缮加固的具体保护措施、明确重点保护要素、维修材料要求等相关内容。

5 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所涉及的相关专业设计图纸。

6 工程概算。

5.1.4 施工图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现状查勘,明确建筑环境保护、建筑结构修缮加固、内部空间保护和利用、设备设施维护与更新、专项工程等设计内容。

2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建筑的材料、技术质量措施、施工工艺及施工要求。重点部位的保护措施应提出具体的相关节点构造做法。

5.1.5 历史建筑修缮的材料利用与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建筑修缮应优先采用同期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及构造做法。确定无法实现时,应采用经论证的替代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及构造做法。

2 重点保护部位应充分保留原有材料,对材料更换应持慎重态度,如无必要尽量避免更换。确需更换时,应选用与之相同的材料,并对重点部位的价值信息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材料要求及工艺要求。

3 修缮时应充分利用建筑的原有材料和原有工艺,并采用移装、拼接等方法集中使用。确需更换时,宜选用与原建筑相同材料,且不应低于原建筑相同材料品质要求。

4当建筑无法使用与原建筑相同材料,需使用替代材料时,宜选用与原建筑材料相同历史时期的同类材料,替代材料与原建筑材料应有良好兼容性。

5 结构和功能性的修缮,选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应进行评估论证,且材料的主要性能不应低于原建筑材料。

6 装饰性的修缮,所用新材料的质感、色彩、装饰总体效果,宜与原建筑相匹配,非保护部位的装饰,根据合理需要,可由设计选定。

5.1.6 历史建筑的消防、抗震、节能设计应满足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不应降低原有要求。

5.2  建筑修缮

5.2.1 外围护结构修缮设计应减少对形制特征的干预,并应拆除降低历史建筑保护价值的后期附加物及设施。外围护结构修缮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统筹考虑空调室外机、线缆、煤气管、落水管等设备设施与建筑风格的协调,采取隐蔽措施。

2 雨篷、广告牌、店招牌等破坏历史建筑风貌的应拆除。

3 应更换老化、破损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装饰构件。

4 新增构件应采取可逆措施。

5 无防水层屋面应增设防水层,上人屋面应增设表面保护层。

5.2.2 内部空间类型应经过评估确定功能类型。

5.2.3 内部空间功能类型分为功能延续型、功能完善型、功能变更型、功能复原型等四种类型,其修缮设计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延续型空间修缮设计,应保留原有功能不变,延续原有建筑空间格局和内部流线,沿用原有结构和内部特色装饰。

2 功能完善型空间修缮设计,应对原有主体空间及界面进行整体保护,并根据新增功能需要,优化原有次要空间格局和流线。

3 功能变更型空间修缮设计,应综合考虑空间使用功能、建筑价值保护、可持续发展需要,确定空间格局和流线。

4 功能复原型空间修缮设计,应充分考证功能复原依据,采用同期建筑材料、 施工工艺及构造做法,复原建筑功能、空间格局和室内陈设。

5.2.4 内部空间修缮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保留具有历史价值的装饰物。

2 宜移除无历史价值的历年装饰添加物和改造物。

3 应拆除对结构安全、消防疏散、历史价值有重大影响的墙体、加层、夹层、后期搭建空间等设施。

4 应明确重点保护部位装饰构件的材料、构造做法、细部节点和尺寸。

5.2.5 历史建筑再利用时,内部空间功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空间应结合其空间特征,确定再利用方向和具体使用功能。

2 应根据再利用功能适度控制建筑开放容量。

3 有条件时,宜合理增设卫生间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4 确需增设楼梯、电梯、扶梯时,应采用可逆技术措施。

5 新增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墙,宜采用装配式轻质隔墙。

5.3  结构修缮

5.3.1 结构修缮设计应根据功能变化引起的恒荷载和活荷载变化情况复核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5.3.2 结构修缮设计应以房屋质量综合检测报告为基本依据,且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确定加固后的结构安全等级。

5.3.3 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降低原结构抗震性能。

2 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中A类建筑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加固设计。

3 对于原有主体承重结构变动较大时,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进行抗震分析及抗震加固设计。

5.3.4 结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加固设计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如经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2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第一次检查时间应不迟于10年。

5.3.5 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5.3.6 木构件及其结构的修缮,应加强结构的连接与构造措施,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应加强对木结构主要节点检查,如屋架的端节点、桁条及椽子的搁支点,柱梁之间的榫接点,以及附墙木柱的内侧面、柱脚的腐朽、蛀蚀等。

2 加强木构件间构件与围护墙间的连接和支撑,提高结构整体性。

3 木结构的屋架、梁、柱、桁条等出现局部的、个别部位的腐朽、虫蛀、开裂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5.3.7 木结构的结构体系、连接构造,和设计方法的多样性,应予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外露的结构及构件的损坏,应采用同类材料,局部修接的方法进行加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设计样式,改变相邻构件受力关系。

2 对隐蔽的结构,可根据其损坏程度和使用安全要求,必要时可变更其结构形式,采用新材料进行修换。

5.3.8 木结构及构件的修缮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修缮承重构件的木材,宜与原材料的材质相同或匹配,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控制含水率。

2 修缮木构件所使用的胶粘剂,应保证胶结强度不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木构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胶粘剂挥发物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的规定。

3 修缮加固用的碳纤维或高强玻璃纤维布,其施工和设计要求,按有关规程执行。修缮加固用的金属扣件、紧固件,如螺栓、铁箍等,宜设置于隐蔽处,并应做防锈和防护处理。

5.3.9 木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应考虑因材质老化和损伤的影响,其强度和弹性模量,应按现行规范值乘以小于0.9的折减系数取值。

5.3.10 采用新旧材料组合截面的加固设计,应考虑后加材料的实际应力的折减。

5.3.12 受压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应考虑因结构的变形和局部损坏造成的偏心附加应力影响。并按下列规定进行验算:

受力平面内,在跨中1/3范围内的截面损坏深度,大于截面高度的1/5;或构件的弯曲变形,矢高超过计算长度的1/150;或倾斜大于1/100,应按净面积进行稳定验算。

5.3.13 受拉构件应按净截面进行承载力验算,扣除沿轴线长度150mm范围内分布的腐朽,木节等损伤,造成的断面削减。

5.3.14 木搁栅、桁条等受弯构件,因损伤、腐朽或木节影响,截面削减在1/5以上,挠度大于1/150,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并根据其受力情况,按单向或双向受弯计算。

5.3.15 木屋架有下列情况,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1 支撑系统失稳变形,屋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

2 上、下弦杆因腐朽,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或出现过大的变形或裂缝。

3 节点连结失效、松动,局部腐朽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5.3.16 对屋面有特色的翘戗、挑檐、斗拱、屋脊,应按原样修缮或更换,对节点和连接,应予加固。

5.3.17 木构件的干裂,未影响承载力的,宜用下述方法修缮加固:

1 木柱的干裂:其深度不超过柱径(或边长)的1/2,可用嵌补方法。且当:

(1) 裂缝宽度不大于3mm,可用腻子勾抹严实;

(2) 裂缝宽度在3~30 mm,可用木条涂抹耐水胶粘剂嵌补;

(3) 裂缝宽度30 mm以上,小于直径的1/5(或边长1/5),除按本条(2)款处理外,尚应用铁箍或宽度不小于100 mm纤维布胶粘缠绕加固,其间距不大于700mm。

2 受弯或压弯构件沿轴线方向的干裂,其深度为:圆木不大于直径的1/2,方木水平缝不大于宽度的1/2,或竖缝不大于高度2/3,可用嵌补方法。且当:

(1) 裂缝宽度不大于3mm,可用腻子勾抹严实;

(2) 裂缝宽度在3~15 mm,可用木条涂抹耐水胶粘剂嵌补;

(3) 裂缝宽度大于15 mm,小于直径的1/5(或边长1/5),除按本条(2)款处理外,尚应用铁箍或宽度不小于100 mm纤维布胶粘缠绕加固,其间距不大于700mm。

5.3.18 修缮后的木构件,应采取必要措施做防腐、防蛀、防火、防潮处理。所用的铁件应做防锈处理。

5.3.19 砖砌体部分因强度较差或不均匀沉降的裂缝,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砌体强度、刚度基本符合要求,沉降已稳定,视其裂缝的宽窄与大小采用石灰砂浆或其他浆液加固。

2 砌体强度、刚度均偏低的裂缝,应视情况采用喷抹(浇筑)细石混凝土加固。

3 砌体强度低于要求或变形严重,可局部剔碱、掏砌、拆砌,与原有砌体结合为整体。设计应说明外墙砌体、砂浆、材质,组砌方式,必须与原有砌体色彩、质感协调一致。

4 砌体上部基本完好,因防潮层失效下部碱蚀、风化损坏严重时,应设计掏换防潮层(带)和剔掏上部碱蚀、风化砌体。

5.3.20 砖石结构裂缝修补分为砌体灰缝裂隙修补及砖石块材开裂修补,修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灰缝裂隙修补。

(1)砖砌体灰缝裂隙修补应采用传统材料、传统工艺进行,慎用现代材料;

(2)修补以勾缝、填补为主,勾补前应按实际情况对灰缝进行必要的清理(开缝);

(3)灰缝填补应充盈整个裂隙,并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污染周边。

2 砌体块材开裂修补。

(1)修补应阻止水或其他有害物质进入裂缝;

(2)修补填充应注意材料的匹配性,修补主体材料应与修补对象材质相同或相近;

(3)修补后表面感观应协调一致。

5.3.21 砌体结构局部残损修缮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先进行消防微试验,不应在未试验基础上进行大面积修补。

2 石质构件修补所使用的材料应是可重复操作的,并应与原材质具有匹配性及兼容性,不应引入对文物本体有害的物质。

3 修补层面与原始层面应有可靠的结合强度。

5.3.22 对酥碱造成的残损维修,维修结束后还应注意历史建筑的防水处理。

5.3.23 对于墙体根部酥碱造成的残损,修补结束后应做好建筑周边场地的排水。

5.3.24 断裂石质构件的粘接修缮,应使用与石材性能相匹配的胶黏剂。

5.3.25 砖石结构表面污染物清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不应伤害构件本体。不引进有害物质,无不良残留,清洗过程不影响后期保护。

2 清洗方法应在标准试验的基础上,通过论证后再实施。

3 表面活性剂或其他与污垢起作用的水溶液清洗,不应大面积使用。

4 挥发性有机溶剂应在清洗中限制使用。

5 清洗过程应避免大量用水。

6 采用蒸汽清洗方法时应注意选择合适的温度与压力。

5.3.26 钢结构及混凝土结构的修缮、加固参照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执行。

5.4  建筑设备

5.4.1 设备修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修缮后的建筑性质和功能重新确定设备适用性,不满足修缮后需求的设备应进行提升。

2 应与内部空间修缮同步进行,避免破坏重点保护要素,并保留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系统、设备、管线、管井。

3 应保护修缮有历史价值的设备及零配件。

4 应统筹考虑设备及管道拆除与安装的可操作性、隐蔽性,避免对历史建筑的破坏。

5.4.2 室外管网修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检测评估报告,确定原管网系统的再利用潜力,宜利用原管网系统。

2 更新、替换、新增的局部管段材质应与原管网系统兼容。

3 宜拆除影响历史建筑风格特征的原室外线路,新增室外线路宜埋地铺设且不应影响原始风貌。

5.4.3 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设计时宜保留原供水方式,有条件时宜利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2 应选用与原管道、管件材质相匹配的耐腐蚀、便于安装连接的管材,增设管道不得对重点保护部位造成影响,管道施工开挖时不得扰动建筑基础。

3 有保留价值的卫生器具,宜按原样式进行维修。

4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5 应根据检测评估报告,尽量利用和疏通原有管线、不破坏原有的雨水排放体系。

6 新增给排水管道不得安装于历史建筑的主要立面,管道的材质、颜色应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并易于维护。

5.4.4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系统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

2 根据修缮后的建筑性质重新确定负荷等级和供电容量,明确供电电源和供电电压等级。

3 现有的配电设备、线路、电器选型和安装不满足防火要求时,应进行整改或采取相应加强和预防措施。

4 应采用阻燃型或耐火型线缆,配电线缆导体允许载流量宜不小于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5 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室内外所有金属管壁厚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的要求。

6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7 历史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8 强弱电电气管线不宜在外立面敷设。

9 防雷、接地系统应优先利用原有系统,当原建筑无防雷、接地系统或原系统不符合现行相关规范时,应重新设计,在不破坏历史建筑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实现可靠雷击防护。

10 宜根据修缮后的建筑性质,配置相应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其管线和设备应隐蔽设置。

5.4.5 暖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历史建筑的工程范围和内容、规模、使用要求、周边环境、建筑特征,及当地的能源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供冷、供暖方式。

2 管道设计应利用现有的供暖管井、通风管井、壁炉烟道、地垄、壁柜等空间布置,增加新的管井应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3 有保留价值的供暖设施,宜原样维修;为减少污染,不宜使用以原煤、蜂窝煤等为燃料的取暖方式;不应采用明火供暖方式,且不应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方式。

4 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应与历史建筑整体风貌相协调,避让重点保护部位,并进行隐蔽设计。

5 历史建筑新采用的暖通空调设备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节能、环保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6 空调区域应采用有组织送风的新风系统,如外立面不允许设置新风取风口时,空调区域可利用可开启外窗补充新风。

5.5  专项工程

5.5.1 新增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增加便于一般消防车、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通行的专用消防通道。

2 应根据消防评估结果,合理配置消防设施。新增消防设施不应破坏历史建筑本体且消防设施应与场地环境协调。

5.5.2 历史建筑应结合其修缮后的使用功能进行消防设计,以满足人员安全的需求。为满足其使用功能而新建的配套附属用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年版)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的规定。

5.5.3 历史建筑消防设计不应降低原有消防安全水平,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的要求。受价值保护限制,确无法执行的,需开展专项论证,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时,应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且应满足《四川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消防设计指南》的要求。

5.5.4 历史建筑修缮时,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替换的木构件应进行防火阻燃处理。

5.5.5 木结构历史建筑内不宜设置明火厨房,确需设置时,应与其他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1.00h楼板和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

5.5.6 历史建筑修缮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的规定。新增疏散楼梯应为不燃材料,当该历史建筑为非住宅建筑,且确需使用原有木结构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时,应采取下列技术措施:

1 应在其底部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材料包裹等防火保护措施。

2 应设置警示标志和疏散照明,楼梯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5.5.7 历史建筑修缮后作为民宿、餐厅等功能时,应积极考虑增设室外疏散楼梯。

5.5.8 历史建筑可利用天井、庭院等露天场所作为临时避难场地,其短边长度尽量满足现有规范要求,且应设置消火栓、消防水龙头或消防软管卷盘等设施,并根据建筑使用人数配备呼吸器、灭火毯等防护器材。

5.5.9 历史建筑修缮时,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的要求完善其室内消防设施配备。

5.5.10 历史建筑应处于不少于1个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内,宜处于2个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内。若受条件限制,确无法设置室外消火栓时,应增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点。

5.5.11 建筑环境是指保护控制范围内,各种人工与自然的空间构成,包括水体、沟渠、管网、挡墙、护坡等维护,以及绿化、山石、亭池、建筑小品,功能构筑物与道路等的总称。

5.5.12 建筑环境修缮前,应对原建筑环境进行调查,禁止改变具有重要历史特征的空间格局和特征要素。

5.5.13 对具有表征意义的环境要素,如雕塑、山石、亭池等建筑小品,围墙、护栏、道路、灯饰等,应按原有的材料、构造、工艺、样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环境风貌。

5.5.14 对具有功能作用的环境要素,如泵房、配变电、门卫、车库、道路等,应满足现代生产生活功能要求;若原有建筑环境尚不能满足相应功能要求,宜兼顾功能要求和环境风貌要求进行增设、改建。

5.5.15 对原有的绿化,乔木、特殊花草、名贵树木应予保护。新增绿化应参考历史文献、照片和相关资料,依据建筑原本绿化情况,恢复或再现历史景观。

5.5.16 道路的修缮,宜参照原有道路的布局走向、修筑特点、用料和构造形式修缮,并满足通行要求,做到自然、舒适,排水流畅,保留历史风貌信息。修缮后的道路应与周围的历史建筑相协调,形成一个整体的历史建筑环境。

5.5.17 原有下水道若走向合理,符合排水要求,仅出现局部损坏或堵塞时,可进行局部排堵修换。其用料和构筑方式,宜按原来工艺特点进行,选择合适的材料和施工方式,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新敷设或翻做排水管时,应不影响对建筑和环境的保护。

5.5.18 垃圾站点分布宜根据当地环保规定,合理进行环保分级收集,并确定垃圾收集站点密度。

5.5.19 历史建筑的场地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场地环境提升设计时,不应改变原场地内的历史环境。

2 宜优化主入口、人行道、车行道、街巷、台地空间等代表历史原状环境特征的保护要素,有条件时宜设置停车泊位。

3 宜设置无障碍设施。

4 应拆除场地内的违规搭建建(构)筑物及设施。

5 应统筹考虑绿化、边坡挡墙、水系、小品等场地环境风貌各要素的协调。

6 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功能适应性修缮。

7 严禁污水、废水直排。

5.5.20 历史建筑场地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外移或砍伐场地内的老树、古树。

2 新增树种及其布置方式应与历史建筑场地风格、历史文化传统协调、统一。

3 新增(或场内移植)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

5.5.21 历史建筑白蚁防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对历史建筑原有木构件进行白蚁治理和预防,并应对新增木构件采取白蚁预防措施,相关防治措施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 应将周边园林树木、绿地列为控制范围。

5.5.22 历史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保护和利用为前提,选择适宜的节能技术;根据历史建筑所处地区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宜结合传统气候适应技术手段,以被动为主、主动为辅的技术思路进行室内热环境改善;在不影响建筑安全、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宜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

2 新增或更换的机电设备应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 整体更换外窗时,在不影响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宜更换为中空玻璃窗,窗户形制风格应与原窗一致。

4 屋面和外墙修缮时,在不影响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宜结合屋面类型、外墙类型和修缮措施,增设保温隔热层。

5 对于设有通风井、中庭或气楼的历史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加强自然补风。历史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当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6 不应改变历史建筑天然采光体系,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不影响建筑整体风貌的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5.5.23 历史建筑改变功能后的环保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清运、隔油池、排气、排油烟设备、化粪池等应综合考虑布局,避免对建筑环境造成破坏;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垃圾容器和收集点的设置应合理并应与周围景观协调。

2 营业性餐厅、卫生设施等的废水、油烟等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排放标准;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3 新增或更换机电设备应采取吸声、隔声、隔振等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

4 材料、设备新增或更换,应选择环保性能高的材料、设备。因地制宜选用建筑材料,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宜大于60%。

5 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用水点处水压大于 0.2MPa 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并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


文章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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