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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解读

2024/12/101512 作者:造价通
导读:国务院于2024年11月29日批复了《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标志着兰州市在未来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中有了明确的指导方针。这份规划不仅是对兰州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更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国务院于2024年11月29日批复了《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标志着兰州市在未来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中有了明确的指导方针。这份规划不仅是对兰州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更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兰州市作为甘肃省省会,是西部地区的重要中心城市,也是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在新时代背景下,《规划》实施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遵循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原则,统筹安全与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其最终目的是要发挥兰州作为西北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等功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兰州篇章。

根据《规划》,到2035年,兰州市将确保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81.3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97.33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226.8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32.66平方千米以内。此外,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包括2025年不超过15.45亿立方米。为了保障城市的安全,《规划》还明确了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了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并落实了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这些措施旨在为城市提供坚实的空间基础,确保城市发展既安全又可持续。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兰州作为向西开放的战略通道地位愈发重要。《规划》提出,要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化兰州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功能,带动西北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深化与西宁及河西走廊城市的协同联动,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这不仅有助于加强区域内各城市的联系,也有利于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提高整体竞争力。

在优化国土空间方面,《规划》强调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稳步推进兰州新区开发建设,同时加强与中心城区的功能协同。特别地,《规划》指出要严格保护黄河及其支流的河道空间,保持黄河水体健康,筑牢兴隆山、石佛沟、连城等南北生态屏障,加强科学绿化,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对于农业而言,保障现代都市农业空间需求,优化丘陵山地特色农业空间布局。城市内部,则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以及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土地政策支持。交通方面,提升国家铁路枢纽功能,强化航空枢纽建设,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也将得到统筹安排,以提高国土空间的安全韧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将更加紧凑,生活圈更加完善,职住平衡进一步改善;蓝绿开放空间系统布局,营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同时,《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有序实施城市有机更新和土地综合整治。文化层面,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的彰显成为重要考量,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对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的整体保护空间体系。

为了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划》是对兰州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或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评估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行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保证规划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规划的实施离不开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甘肃省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需指导督促兰州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规划》能够顺利落地。兰州市政府则应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运用城市设计方法,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同时,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得以实现。各部门还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原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4〕1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兰州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兰州是甘肃省省会,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西北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兰州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兰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81.3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7.33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226.8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32.66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5.45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化向西开放战略通道地位,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带动西北地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深化与西宁和河西走廊城市协同联动,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稳步推进兰州新区开发建设,加强与中心城区功能协同。严格保护黄河及其支流的河道空间,保持黄河水体健康,筑牢兴隆山、石佛沟、连城等南北生态屏障,加强科学绿化,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障现代都市农业空间需求,优化丘陵山地特色农业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以及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为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土地政策保障。提升国家铁路枢纽功能,强化航空枢纽建设,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加强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地灾监测和防治,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引导城市紧凑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有序实施城市有机更新和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黄河文化和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对城市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兰州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兰州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兰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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