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2/161077 作者: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工作实际,我局研究修订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工作实际,我局研究修订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9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行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等企业或者机构。

第三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四条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行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基础信息构成。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行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等)、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行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以及经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行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下称信息系统),对建筑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并以电子版本形式存放信息系统。同一家企业同时具备承揽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等多项业务的,需分类完成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凡纳入江门市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按第六条要求开展信用采集。

第六条  建筑行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在省监管平台信息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经信息系统公示无异议后,获取初始信用评价分值。

第七条  建筑行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自行录入信息系统,经评价单位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第八条  建筑行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建筑行业企业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监督、市场行为、档案管理、造价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采集和评价,对照标准计分并上传信息系统后,扣除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及建设单位所形成的建筑行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并纳入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建筑行业企业在江门市依法规范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核验,应当以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和加分通知书、扣分通知书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以建筑行业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根据《江门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下称《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技术水平、建筑行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内容。

《评价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和完善,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十二条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行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三者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综合得分。

第十三条  建筑行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由初始登记分、信用经营分构成。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行业企业,按要求登录信息系统完善企业基础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均可获得初始登记分100分。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经营分根据建筑行业企业综合实力进行量化评分。

第十四条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对建筑行业企业获得包括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等方面的通报表扬、规范项目管理以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良好行为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加分不封顶。

第十五条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扣分不设下限。

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80%进行扣分。

第十六条  建筑行业企业按信用评价结果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B、C、D、E级,具体等级标准在《评价标准》中规定。

第十七条  持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行业企业参与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其信用等级评价按照《评价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异议与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建筑行业企业对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按照“谁评价、谁处理”的原则,可以向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  建筑行业企业通过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其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在公示期满后,向作出信用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修复。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布及运用

第二十条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同时,交换共享给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江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要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制定招标指引,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或总承包单位依法发包或分包工程,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查验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

各类建设主体可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工程项目时,应在信息系统及时记录承建或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在日常监管、资质申报、表彰评优等环节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一)A级企业为诚信优秀企业,实行激励机制,适当减少日常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可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对其予以实施激励措施;

(二)对B级企业适当减少对其日常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

(三)对C级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

(四)对D级企业实施防范与监管并重,并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防范,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3.不予参加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

4.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驻江门市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

5.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五)将E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行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发现提供信息不真实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并经查实的,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能按《评价标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行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行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筑行业企业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9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