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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途退场结算:固定单价合同为何不再适用?

2025/01/161659 作者:造价通
导读:在建筑工程领域,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工程只进行了一部分,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中途退场。当涉及到结算时,如果继续按照最初的固定单价合同来计算,往往会引发争议。为什么呢?

建筑工程领域,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工程只进行了一部分,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中途退场。当涉及到结算时,如果继续按照最初的固定单价合同来计算,往往会引发争议。为什么呢?

因为固定单价是基于整个工程的成本综合考虑而定的,一旦工程未完成,这种结算方式既不客观也不合理。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未完工工程应如何计价,才能更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固定单价合同的局限性

如果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并最终竣工,那么毫无疑问应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来进行结算。这是因为固定单价是在全面考量了整个工程的成本、时间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

然而,现实中很多工程未能如愿完成。此时,若仍以固定单价为依据结算已完工程量,则忽略了未完成部分可能带来的成本节约或额外支出,导致结算结果不公平。

未完工工程的合理计价方式:参照“定额”结算

对于未完工的工程来说,一个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参照“定额”进行结算。这里的“定额”指的是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工程建设中各项资源消耗的标准。

具体操作如下:

1、实际工程量核算:根据已完成的工作内容,精确测量和计算出具体的工程量。

2、套用定额标准:将上述工程量对应到相应的定额子目上,以此为基础计算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直接费用,并合理估算间接费用(如管理费)及利润。

损害补偿费用申请

此外,如果核实是因为发包方的原因导致承包方中途退场,那么承包方还可以依法申请损害补偿费用。这类费用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停工损失: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期间的人工、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

2、撤场费用:为撤离施工现场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如机械设备搬迁、人员安置等。

3、预期利润损失:考虑到工程未能全部完成,原本可以获得的利润也相应减少,这部分损失也应当得到适当补偿。

实践案例分析

在某建筑项目中,由于甲方资金链断裂,乙方被迫中途退场。事后结算时,双方就已完工程的价款产生了分歧。甲方坚持按原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但乙方认为这显然不合理,因为他们已经投入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且后期工作量相对较少,成本结构发生了变化。

最终,经过协商和司法介入,双方同意参照当地现行的定额标准重新核算已完工程量,并对乙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额外损失给予了适当补偿。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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