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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筑工程考点:工程质量问题报告

2015/07/022967 作者:佚名
导读:(1)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l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l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事故的初步原因;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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