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4)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具、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有拒绝违章指挥和拒绝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权利。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