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2)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3)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取得“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4)环境保护监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
(5)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