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2.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3.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电能表及附件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加封并移交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可作为计费电能表。
4.对10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专用的电能计量柜(箱);对30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同路共用。电压互感器专用回路的电压降不得超过允许值。超过允许值时,应予以改造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予以更正。
5.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装,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
6.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7.临时用电的用户,只要有条件就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