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2.索赔证据
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一部分,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及时性。
2)证据的种类。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各种会谈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施工现场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象报告;工地交接班记录;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市场行情记录;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3.索赔报告
1)索赔报告内容。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①总论部分。一般包括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②根据部分。主要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③计算部分。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
④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