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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化安置不是“货币安置” 各地措施接地气

2015/07/171416 作者:佚名
导读:随着棚改力度加大,尤其是经济形势的变化,棚改安置方式也在转变,货币化安置的比重逐渐加大。

随着棚改力度加大,尤其是经济形势的变化,棚改安置方式也在转变,货币化安置的比重逐渐加大。从今年年初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包头北梁召开的全国棚户区改造经验交流会,到之后在南宁、长春召开的全国棚改片区工作会,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成为对各地转变棚改安置模式的重点要求。

业内权威人士表示,货币化安置不是“货币安置”,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将安置补偿款发放到居民手中——“拿钱走人”。政府采购安置房、政府搭桥帮助居民买房等都属于货币化安置。用一句话来概括,只要不是以盖新房子的方式安置棚改居民的,都属于货币化安置。相对集中建设安置房的方式,货币化安置有着更深刻的意义。

推进货币化安置不仅能使居民的多元化需求得到满足,而且打通了棚改房、保障房与存量商品房的通道,能够消化市场库存。以辽宁省为例,今年的棚改任务是19.5万户,按照确立的货币化安置70%的目标计算,大约有13.6万户。截至今年5月底,省内存量商品房达到4300万平方米,按照每户80平方米计算,大约1/4的存量房将被消化。

另外,货币化安置可以加快使用国开行贷款的速度,资金短缺是完成棚改任务的最大短板,今年辽宁省为棚改争取到了7000亿元国开行贷款,资金要在今年年内发放完毕。如果采用新建回迁房的方式,审批周期至少需要3~6个月,才能开始使用国开行贷款。而采用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手续将大大简化,最快可在1~2个月内使用国开行贷款。

据介绍,辽宁省正在积极探索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即政府与棚改居民签订补偿协议,通过市场筹集安置房房源、政府搭建平台组织团购、开发企业让利、棚改居民持协议购房。安置房房源,不仅局限于待售商品房,也包括二手房和开发商配建房。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三化”。一是实现了货币化,可以满足棚改居民实物住房的要求;二是实现了分散化,困难群体分散安置,较容易融入社会,解决了集中安置带来的后续管理问题;三是实现了市场化,缓解了政府资金不足的问题,消化了市场待售房,增加了投资,拉动了消费。

在货币化安置实践中,包括辽宁在内的一些省份从本地实际出发,创新方式,取得了积极成效,走在了全国前列。

据新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戴玉珍介绍,自治区巴州各市县对异地安置的棚改项目,根据棚户区居民的意愿,积极搭建平台,与房地产企业联系合理降低房屋价格,确定购房优惠价;组织房地产企业、居民代表、棚户区改造企业召开棚户区项目异地安置协调会,协调解决棚户区居民购房中出现的问题。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海表示,福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川全省大部分地区已出台了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严春风说,通过合适的货币补偿奖励、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引导居民主动选择货币化安置。结合居民意愿和当地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将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计划安排。

货币化安置的工作内容、方式与集中建设安置房不同,工作量更大,需要政府积极作为。潘学俊说,实施货币化安置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居民需求、房源筹集、团购平台、房屋交易等各个方面。各级政府和建设、房管部门要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加强宣传动员,做好细致的工作。有政府的信誉,才能让棚改区居民迁走;政府组织团购,开发商才能让利、降价,居民才能得到实惠。

在6月底下发的被业内视为棚改“纲领性文件”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2015年至2017年改造1800万套棚户区的任务,新一轮更大规模的棚改已经启动。意见同时明确,各地要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摸清存量商品房底数,制订指导意见和具体安置目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这标志着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将大幅提升,提速前行。

但不管是建房安置还是货币化安置,前提是充分尊重棚改区居民的意愿,由居民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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