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青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2015/07/231788 作者:佚名
导读: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房〔2015〕252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维护《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严肃性,切实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条例》,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清《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础上,梳理总结了我省物业管理发展20多年来的基本规律,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物业管理科学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宣传《条例》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的各项要求上来。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与《条例》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规定,要及时废止或修订。同时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完善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办事流程、投诉处理、装修管理、档案管理、设施设备操作维护以及各类应急预案等符合小区实际的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基本形成一套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高效服务的运作机制。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要参加规范化管理考核,且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其中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市、州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二级资质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经当地市、州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厅提出考核申请。今年省厅将对未参加规范化管理考核或者历年来考核未达标的二级资质以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对未参加规范化管理考核或者考核未达标的企业,将按照《条例》和《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青建法〔2013〕41号)予以处理。

三、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物业市场秩序

各物业服务企业近期要集中精力,集中一段时间对企业自身物业服务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行为对照《条例》逐条逐款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立即予以纠正。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及时废止或修订与《条例》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规定,认真对待业主的投诉,虚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二)是否存在对尚未出售并空置的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

(三)是否对承接的物业进行了查验,是否按规定公示有关物业管理事项;

(四)是否存在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行为;

(五)是否执行了“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经协商后停止供热的采暖费按照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交纳”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是否存在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为由降低服务质量;

(七)是否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八)是否制定了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九)是否存在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以及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财物的行为;

(十)是否执行了“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临时停放的车辆以及因业主需要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免交停车费”的规定;

(十一)是否禁止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

(十二)是否对装饰装修进行管理服务以及对装饰装修违规行为进行劝阻。

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以及自查自纠的情况在8月底前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2日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