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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对质量问题的纠正措施应符合的规定

2015/07/273114 作者:佚名
导读:①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②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结果;③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

①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②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结果;

③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及的问题,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④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措施;

⑤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重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报企业管理层;

⑥项目经理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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