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2.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应标准执行。
3.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5.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位不合格,不得使用。
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