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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定金合同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015/08/031899 作者:佚名
导读:1)定金合同当事人采用定金方式作担保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定金是根据合同的约定,需方向供方给付或者需方应……

1)定金合同

当事人采用定金方式作担保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定金是根据合同的约定,需方向供方给付或者需方应供方的要求给付一定数额货币所

作出的担保。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可以约束当事人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了方违约,则失去收回定金的权利或者承担双倍返还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不履行都无过错,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将定金如数返还给对方。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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