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被告浙江省某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由该市国道指挥部和该市公路管理段发包的329国道改建工程,施工中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致使驾摩托车上夜班的原告之子吴某撞上公路路面崛起的水泥石块,造成吴某重伤致死的后果。经法院公开审理查明,吴某为有证驾驶,被告该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被判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该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