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广西]南宁市住房局为市民购房支招

2015/08/10582 作者:佚名
导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开发、有开发商“一房两卖”……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逐步步入红火的“金九银十”,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也随之出现。

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开发、有开发商“一房两卖”……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逐步步入红火的“金九银十”,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也随之出现。为此,南宁市住房局提醒消费者,警惕部分开发企业以低价销售为噱头的违规预售行为,买房时查看“五证”要仔细、签订合同要慎重、交付房款需留意。

专项执法检查 保障购房安全

从3月起,南宁市住房局针对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一手房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售楼处等组织开展了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已查处整治了一批违规项目。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或变相进行预售商品房屋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预售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诈骗的,要上报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提供虚假资料办理取得预售的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予以查处。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并启动联运机制报局领导批准停办相对单位和个人相关业务。”市住房局有关人士透露,此举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加强预售商品房交付和质量管理,预防侵害预购人利益的行为。

“五证”需俱全 警惕小产权房

“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开发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开发销售,即俗称‘小产权房’,消费者需要特别留心。”市住房局有关人员表示,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集体土地禁止进行房地产开发,购买此类项目存在重大风险。为此,他提醒市民,购房人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查看该项目是否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而其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为重要。

在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预售房屋时,购房者应重点注意3种情况——首先,确定欲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属于核准预售的范围以内,一般商品房项目会按栋申报预售许可,即一个项目会存在多个预售许可证,购房人应核对所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范围,避免张冠李戴;其次,应看清预售房屋的性质,如预售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的,购房人应取得相应的资格方能购买;第三,所购买的预售房屋的当前状态是否为未出售。

此外,消费者还应确认售房人是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预售人一致,如果不一致,则需要查看相关的售房委托书。如果购房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预售房屋存在疑问,可登录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nnfcj.gov.cn/)查看相关预售许可证和预售房屋的信息。

签订合同别粗心 交付房款多留意

目前南宁市推荐使用的是南宁市住房局和市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不要轻易支付购房定(订)金,特别是售房人的一些宣传和承诺,如在合同中没有体现的,应与其协商列入合同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为了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一房两卖”造成损失,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预告登记进行约定。

同时,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售房人应将合同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购房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企业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可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网站(http://www.nnfcj.gov.cn/)查询相关的备案信息,核实真伪。

签了字订了合同,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为了保证商品房预售款专款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商品房预售款应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购房人在交付购房款时,应确认购房款转入账户与专用账户一致,如果账户信息不一致,购房人应予以拒绝并要求售房人予以更正。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