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联盟的全称:中国高端饰面板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英文名称 CHINA GOOD BOARD ASSOCIATION,缩写为CGBA。
第二条本联盟是中国饰面板产业内的饰面板制造企业、人造板制造企业、装饰原纸制造企业、装饰纸制造企业、饰面板生产设备、饰面板辅助设备制造企业、科研院所、质量检测及监测机构、业内相关团体和饰面板的专家等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联盟的宗旨:整合中国饰面板行业的优势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进而推动中国家具装饰行业高速有效地成长,与世界的品质和潮流相接轨。
第四条联盟注册地址:香港德辅道中173号南丰大厦1708室。
联盟办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铁涌镇小屯工业园办公大楼五楼。
第五条联盟发起人单位:深圳市拓奇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六条联盟的核心任务是以推进中国家居装饰行业迈向高品质化,与世界潮流趋势接轨,整合行业内优势,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使整个产业链具备通畅的信息沟通功能,并将最新资讯及时转化为可操作性资源进行推广,促进成员单位的自身发展,提升中国家具装饰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一)遵循“共享、协调、服务”的方针,整合中国高端饰面板生产和配套的相关企业各类优势,汇聚资源、信息、技术、管理、创新等共享与互补,在全国主要销售市场产生行业的共振效益。
(二}通过长期而有利的联盟运营机制,共同提升联盟成员整体水平,维护饰面板行业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避免业内的无序恶性竞争,积极进行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工作,促进饰面板行业自律、协调、有序、整合发展。
(三)引入第三方质量监督机制,建立统一的运营监督体系,保障联盟产品具备严格的可控性和追溯性。
(四)积极推动联盟品牌建设,主动介入终端消费市场,推动中国定制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联盟成员共同享有联盟自主品牌,公平利用联盟资源。
(六)使中国家居和装饰材料的品质和理念能够及时与世界家具、装饰的潮流趋势接轨,进而提升中国家居装饰行业在世界上的原创性和竞争力。
{七}搭建综合平台,为成员单位提供项目评估、企划、项目标准化复制及金融服务、财务管理、资本辅导、法律援助、企业诊断等支援服务。
第三章 成员单位
顾问
第七条联盟聘请个人顾问和单位顾问。
(—)凡是在人造板制造企业、装饰纸及饰面板制造相关行业内有重大贡献、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以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可聘请为联盟的个人顾问。
(二)凡是人造板、装饰纸的科研企业、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各省市家具协会、装饰材料协会等饰面板相关行业的指导、监督、科研部门及单位,符合本联盟聘请单位顾问的相关规定条款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可聘请为联盟的单位顾问。
(三)单位顾问设代表一名,单位顾问代表一般应当是顾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顾问更换代表,须书面通知本联盟,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新代表即继任该顾问单位在联盟的职务。
(四)单位顾问在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常务理事会备案.其顾问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本会聘请的个人顾问及单位顾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饰面板制造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顾问须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等相关证件;
(五)个人顾问须热心于饰面板相关行业的工作,并且是在饰面板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强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不良记录的个人及单位。
第九条聘请顾问的程序是:
(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制作聘书;
(三)由秘书处发给聘书,即成为顾问。
第十条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的活动;
(二)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执行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四)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联盟有关活动,遵循诚实信用、严格履约、互利共赢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十二条顾问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聘书。
第十三条顾问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解聘。
会 员
第十四条联盟招募会员单位。
(一)凡是在饰面板制造业有一定影响和声望,符合联盟所制定的会员入会条件,遵守本章程且有意参加年度会员大会的企业,均可登记注册为联盟会员。
(二)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单位代表一般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通知本联盟,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新代表继任该会员单位在联盟的职务。
(三)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饰面板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备准入资格,规定另附;
(四)会员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等相关证件;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以要求联盟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七)可以要求获得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八)可以委托联盟办理有关事项;
(九)联盟商标的共同所有权及使用权。
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执行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四)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联盟有关活动,遵循诚实信用、严格履约、互利共赢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十九条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缴纳的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会员的退出规定:
(一)会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天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齐应交的年费,对遗留问
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报联盟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会员退出后,向联盟交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三)会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四)会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二十一条会员的除名: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联盟的管理规定;
(二)一年及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不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机关取消经营许可证的。
协作单位
第二十二条联盟授权协作单位:
(一)凡是人造板制造企业、装饰纸制造企业、装饰原纸制造企业、加工设备制造企业等饰面板相关行业的原材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商等符合本联盟确认的相关规定条款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可授权为联盟的协作单位。
(二)协作单位设代表一名,协作单位代表一般应当是协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协作单位更换代表,须书面通知本联盟,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新代表继任该协作单位在联盟的职务。
(三)协作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常务理事会备案,其协作单位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授权的协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饰面板制造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制造的产品在国内外享有盛誉,质量稳定,引领装饰材料潮流;
(四)协作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等相关证件;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四条授权协作单位的程序是:
(一)依据协作单位的授权条件的规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制作授权书:
(三)由秘书处颁发授权书,即成为协作单位。
第二十五条协作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的活动;
(二)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获得联盟参展的优先展示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六条协作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执行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四)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联盟参加各类展销会及宣传活动提供相关的样品、宣传品等广告支持;
(七)积极参与联盟有关活动,遵循诚实信用、严格履约、互利共赢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协作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授权书。
第二十八条协作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解除授权。
战略合作伙伴
第二十九条联盟联袂战略合作伙伴:
(一)凡是饰面板相关行业媒体、网站、设计师联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担保公司及具备一定影响能力的高端饰面板使用企业(家具制造企业、橱柜制造企业等),符合联盟制定的相关条件的,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与本联盟联手为战略合作伙伴。
(二)战略合作伙伴单位设代表一名,单位代表一般应当是协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更换代表,须书面通知本联盟,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新代表继任该战略合作伙伴单位在联盟的职务。
(三)战略合作伙伴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常务理事会备案,其战略合作伙伴单位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三十条联盟的战略合作伙伴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所属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积极倡导思维和技术创新,致力于提升中国家居装饰行业水准与世界潮流相接轨:
(四)战略联盟伙伴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等相关证件: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十一条联袂战略合作伙伴单位的程序是:
(一)依据战略合作伙伴单位的条件规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制作证书;
(三)由秘书处颁发证书,即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单位。
第三十二条战略合作伙伴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的活动;
(二)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获得联盟参展的优先展示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十三条战略合作伙伴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执行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四)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联盟有关活动,遵循诚实信用、严格履约、互利共赢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战略合作伙伴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授权书。
第三十五条战略合作伙伴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解除授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发起单位为首届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单位及监事;
(三)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改变或者撤销秘书处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联盟的工作人员编制,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七条成员大会每三年换届一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可采用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联盟设立监事一名,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成员单位代表产生。监事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经选举后可以连任。理事长单位代表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联盟的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联盟工作人员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饰面板产业联盟的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不良记录的个人。
第四十条联盟理事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须由理事长单位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二)检查联盟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联盟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常务理事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收常务理事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联盟办工作、主持联盟事务,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召集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联盟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六)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发起单位拨款;
(三)捐款;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相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联盟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半数以上成员单位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宣。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本联盟的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筹备委员会成员自动成为第一届理事会成员。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联盟成员大会正式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