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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审议意见报告

2022/07/13213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随即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对《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市排水管理工作进行了立法调研。6月28日,城建环保委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随即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对《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市排水管理工作进行了立法调研。6月28日,城建环保委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5月1日施行以来,本市排水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排水工作的规划和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养护管理有所强化,促进了本市水环境的改善。但是,随着本市排水行业的体制改革,以及排水管网设施管理和防汛职能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方位、全覆盖的排水行业管理显得更加迫切。《条例》原来关于市中心城区内排水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的一级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需要通过修改《条例》确定市和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明确中心城内区级排水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并且,排水设施的运行和养护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亟需通过《条例》的修改来解决。《修正案(草案)》针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目前的实际需要,对原有规定的调整基本可行,可以提交常委会审议。

同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的部分内容还需作必要的修改和明确。

1、《修正案(草案)》确定了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但是市和区县的职责权限划分未在《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中予以具体表述。为此,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将已明确的区县具体职责权限予以说明。

2、《修正案(草案)》增设的第四十一条没有充分考虑浓度较高、水量较少的污水排放情况,对超标排放的行为仅按排水量的多少予以处罚的规定不妥。委员会认为,污水排放浓度的高低对排水设施的影响是不能排除的。为此,建议结合排水水质和水量,对超标排放的行为,分别设定行政处罚。

此外,《修正案(草案)》的一些条款和文字还应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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