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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梯条例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07/1379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电梯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电梯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具体修改意见

1.条例名称修改为“贵州省电梯条例”。

2.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后增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梯违法行为。”

4.原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二款;删除第三款中的“及时”。

5.删除原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6.第十六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增加“电梯制造单位未实施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7.第二十五条中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新、改造、修理”修改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改造、修理。电梯无改造、修理价值的,应当及时报废并更新”。

8.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内容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用于公共服务的电梯长期开通运行。”

9.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

10.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主城区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主城区以外区域一般不超过1小时”。

11.第四十二条中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修改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12.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新建4层以上住宅”修改为“新建4层以上商品房、保障房等住宅”;删除第二款。

13.第五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播放商业广告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并保证轿厢安全”。

14.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应当及时审核”修改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

15.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主导、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二款修改为:“单元(栋)1/2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业主应当配合。”第四款修改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16.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17.第六十四条中的“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

18.第六十五条中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9.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电梯改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加贴电梯改造铭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移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第六十七条中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1.第七十条中的“责令改正,停止使用相关电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删除第三项。

22.第七十三条调整为第七十一条,并修改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3.原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并修改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按要求移交电梯技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4.原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1月1日”。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贵州省电梯管理条例(草案)》主要调整的应该是电梯使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第二章有关生产和经营的内容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建议删除第二章的内容。经认真研究,认为:第二章的章名虽然叫“生产与经营”,但规范的主要内容并不是生产或者销售单位如何去组织生产或者如何营销,而是明确电梯的生产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如何为后续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履行后续责任或者提供后续服务,如第十三条规定:“电梯生产单位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这是在调研时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生产单位通过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电梯是八大类特种设备中与使用者生命安全直接相关的较为复杂的机电一体化设备,它的使用安全和有效管理与生产销售单位应当承担的后续责任及后续服务紧密相关,如果去掉这部分内容,单独规范电梯使用管理,而不涉及生产销售单位的技术支持与后续责任,则后期的使用管理无法有效保障,整个条例的内容也显得不完整,结构不严密。因此,对电梯的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后续责任和后续服务作一定的规定确有必要。目前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广西、福建、重庆、青岛等兄弟省区市的有关条例、办法对电梯生产经营的后续责任和提供的后续服务要求也作了规范。条例名称修改为“贵州省电梯条例”后,建议保留第二章的内容,以涵盖《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的全部内容,对我省电梯使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较为全面的规范。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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