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七章七十七条,分别对生产与经营、使用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住宅电梯特别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根据《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以及住宅电梯多元共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条例》还对住宅电梯进行了特别规定,新建4层以上商品房、保障房等住宅应当安装电梯。新建12层以上住宅单元设置电梯不得少于2台,其中应当设置1台能使用医用担架车的电梯。房屋销售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品牌、数量、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等配置信息向购房者公示,并写入购房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条例》还规定,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制造单位提出的维护保养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通过电子文档等形式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持证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2人。
此外,《条例》还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和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完善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